时间:2022-11-17 14:12:08来源:法律常识
女子被爬粪坑入室偷盗者捅死,法院将如何判决?
“2000年8月23日凌晨一点时分,我被声声惨叫声惊醒……,破门而出,(我耳闻目睹一切)只见堂屋(距离我屋大约8米)我女儿刘立军遍身是血躺在血泊中,我女儿看到我时瞪大眼睛向我喊爸爸赶快送我去医院!同时抬头看到一个蒙面人手持匕首还想继续行凶!当我冲到跟前时凶手夺窗而逃。当我及时用自己的汽车最快的速度将我女儿送到医院后她瞪大眼睛说:我不想死……,由于失血过多瞪着双眼含恨离开了人世,死不瞑目!被害时19岁,(1980年出生)刚定亲不久。从此我励志要为我女儿刘立军报仇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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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段文字来自被害人的父亲,近二十年来他一直都在为女儿的案件奔走忙碌,直至20年后,通过公安局不懈努力和云剑行动,于2020年11月12号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彭庆祥、彭金彪逮捕归案。
在这位父亲的申诉中,他要求“认定报告人彭庆祥犯抢劫杀人罪”并对其“判处死刑”。而在本案的现有信息中,能否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试分析如下。
【事发】
2000年8月23日凌晨,睡梦中的刘宝太听闻女儿的房间传来嚷叫声,惊醒的他赶紧往女儿屋里跑去,只见大女儿倒在地上,一个蒙面人正对着她行凶,见到刘宝太之后,行凶者立刻逃走。
“是个男的,年轻人,大概十七八岁。”刘宝太回想当年的情形,他看着行凶者消失在视线内,心知追不上,便赶紧报警,并将女儿送至医院,最后女儿抢救无效死亡。
刘宝太回忆道,“她身中7刀,都是致命的伤。”
【侦查】
警方抓获的两个嫌疑人都是小平王乡东贾庄桥村人,刘宝太称他记不清是否见过二人,但有人告诉他,两个嫌犯中的一个曾在他的三轮车厂干过活。
一位小平王乡东贾庄桥村的村民告诉记者,他并不认识这两个嫌犯,但他听说了这件事,所知道的和官方通报一样。
【法析】
在该案中,嫌疑人若因入室偷盗被被害人发现,为了抗拒其反抗而将其杀害,则构成了转化型的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该嫌疑人应当以抢劫罪为其定罪量刑。
而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而根据现有情况推测,嫌疑人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换个角度,若嫌疑人单纯因为想要报复或有其他因素对被害人有杀害之心,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并非所有故意杀人罪都会获得“以命偿命”的结果,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应道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其中写到:“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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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