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4:14: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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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原,因为爱好相同,最后就走到了一起。结婚后,我们共建了一个公众号,当中的文案都是我们两人一起创作的,我们的生活也基本靠这个公众号。要,我老婆认为这个公众号是以她的名义注册的,绑定的银行账户也是她的,所以如果,这个公众号就该归她,和我没有关系。律师,如果我们,这个公众号能分吗?
律师解答
关于你提到的公众号,它应归类为财产。目前,堕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戏对较为成熟的建议标准,服务运营商确定、玩家投入的经济成本计算、市场交易价格、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等方式来确定。在新媒体碘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方面,可以借挤的认定方法,但同时也需要结合自媒体平台自身的特点。如果你们双方都要求分割的,可以请对公众号的价值进行评估,通常会根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结合运营的实际情等综合因素,确认该公众号的价值。具体分割时,会考虑到该账号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以及发挥公众号的最大效能等情,确躲们哪一方继续运营,然后由继续运营的一方支付对方折价款。
我和我老公结婚前,我老公给我写过一份保证书,说把他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我,但我让他过户时,他一直拖着不办。最开始他说丹就办,可现在证也领了,婚也结了,他又说等有了孩子再过户。我旧师,凭着这个保证书,到让他把房子过户给我吗?
律师解答
根据民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三十二条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不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民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你老公只是向你写了一份保证书,表措的意愿,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贫、助残等公、道凳的赠与合同,同时你老公又没有履行过户手续的,么依据上述规定,你老公在对该房屋进行产权过户之前,也就是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进行撤销赠与的。
我是一个单亲爸爸,独自带两个孩辍N液颓捌奘切槔牖榈模笔彼谱约壕米纯霾缓茫陡а眩揖屯饬恕;榱耍们榭鲆惨炎茫胛饰一鼓芤笏Ц陡а崖穑?/span>
律师解答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支付抚养,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时间,抚养子女一方又会以子女盗,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的情形。
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母而消除,后,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等因素。一般而言,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无的正常学、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的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提出的增加抚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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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暌欢扰@芍嗷岬娜兆樱本┑潞秃猓ㄉ虾#┞墒κ挛袼谡庖惶煊谏虾V行?2楼,为的上海单身青年法律人举办了一场鹊桥会,以此来加强上海单身法律人之间的交流。
律师这个职业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往往离不开“独立”、“挑战”、“压力”这些词,而女律师给人的感觉一直都是敏锐干练、优雅亮丽的,么如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解决肛?女律师在求职和求爱的道路上,主要有哪些难题呢?
谈到举办鹊桥会的原因,德律师集团高级联席合伙人告诉记者:“因为青年律师执业初期待遇较低,独立案源少,生存困难,成家立业更难。为了吧师解决个人问题,德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少湖提出了举办七夕鹊桥会的意见。”
据他介绍,德集团一直支持青年法律人的成,不仅举办七夕活动,之前还为青年律师举办了集体婚礼,分为青年律师员工创造馨福的工作环境,提高团队凝。
“为律师快乐且体面的工作、生活。计划今后每年律师节期间都将有集体婚礼安排。我们的七夕活动以后也会持续办下去。”律师如是说。
记者从上海律师协会了解到,疥底,在上海匆德墒χ校新墒ξ?5743名,占比59.3%,女律师为10777名,占比40.6%。在规模超过30人的律所中,女律师为6176名,占到数的44%。据2019年度上海市女律师生存与发展调研报告显示,上海有近三成女律师未婚。
德集团高级联席合伙人、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理事张告诉记者:“首先在一线城市女性单身的比例就相对高,女律师单身的情也就不显得么异样,这种普遍存在迪为主要是律师的职业属性导致的。”
她表示,主观方面女律师相比其他的行业更具备理性、独立、自我意识强的特性,在寻求另一半的时候增加一定的阻碍。
客观方面律师行业工作强度大,加之律师行业需要的责任心,导致女律师空闲时间被极度压缩,相应的会降低社交的机会,也就增加女律师单身的概率。
来自上新区一家律所的王律师透露:“对律师的学历要求比较高,读完研究生窖经二十五六岁,再到律所做几年实律师,之后独立积累,很多人不会考虑很快地解决个人问题,所以女律师的结婚年龄普标以后。”
为了解决工作繁忙郸的个人问题,各律所和律师联谊会都做出了不少努力。
王律师之前供职的一家律所,经与张江一家男性比较多的企业举办过联谊会。
张介绍,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经常开展对外的活动交流,由联谊会为单身青年女律师提供平台和渠道,不仅包括和公检法司的法律共同体进行联谊,还有与对外企业家、医生等完全跨行业的合交流。
同时东女律联推出的“悦己关爱”系列一直相继推出关爱女律师生活及工作的面面的活动,也深受女律师的喜爱,这些活动的开展能很好地帮助女律师走出去,是帮助女律师脱单的很好途径。
作为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的理事,张表示无论是从集团层面还是联谊会层面,对于女律师的个人问题的关注度一直很高,他们也一直致力于吧师制造机会,搭台,积极促溅行业内外的友。
相对而言,青年女律师解决个人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相亲,但有时也会存在问题。“由于律师的工殊,经常需要加班、出差,在相亲的过中偶尔会遇到不能接受这点的对象。”上海某律所的律,“不过律师协会以及很多律所也会举办联谊会,为单身男女创造沟通的机会。”
如对上海单身女律师偏多的情形,张律师提起:“事务所及相关社会组织,可以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利用机构优势多为女律师提供对内对外的沟通络平台,增加女律师的归属感和职业福感。”
作者 | 陈友敏
在关于房关问题的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点,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的。知青、支内及其子女是我国社会变迁的特殊产物,么支内子女返沪后如果不是按政策落户的,能否分配征收补偿款?
一、律师观点
对于回城知青的居住条件和日常生活的需求,和城市政府基本上不承担责任,他们的住房和生活用主要由家庭提供。于是回城后住房紧张等就版前,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阁楼,很多回沪知青就是在人均2米的居住条件下结婚生子,抚养后代。
后来房屋旧改征收,按照一般标准认定同住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补偿实细则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除外),且本住房讳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通过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住人时,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他处有房是。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性质取得的房屋。
如果按照这样的条件认定,知青就会因为房屋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而排除在能够取得征收款的群体之外。所以在实践中,知青或支内及其子女回沪,若按相关政策回沪落户,即使没际居住,也不一定藩同住人的资格,可根据政策享受待遇。
在具体案件中,最是考察户口迁出和迁回的过。作为支内子女,假如从母插队的地方直接迁回系争房屋,一般属于按政策落户,但是如果一开始迁回的是非户迁出地,后面才迁回老房子,就算是支内子女,也不再是按照政策落户了,在实践中一般会否认同住人的身份。
例如本案中的某,亲某是支内人员,某因支内将户迁至湖北,2007年,根据支内人员回沪政策直接迁入系争房屋,就合从支内处直接迁回系争房屋的情,属于同住人。而某作为某的儿子,2001年从江省迁入上海市某集体户口内,至上海市东路XXX号,嫡课荩词导示幼 0车幕Э谇ㄒ萍妇茏怕浠У较嫡课荩簧蠓ㄔ核淙蝗峡闪怂耐∪松矸荩怯捎诓⒎歉葜谌嗽喙卣咧苯哟又诘ɑ兀远蟾呐校岩匀隙ò呈粲谙嫡课萃∪恕?/p>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某1与某是兄妹。某与某某原是夫妻(),某是其二人之子,某某是某之子。某1与朱某某是夫妻,某2是其二人之子。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某1,10月由某1方婚后受配的七路房屋、朱某某母亲承租的梧州路房屋及某、某1亲承租的峨嵋路房屋共同置换所得。
征收前,系争房屋一直由某1方居住使用。1975年,某因支内将户从峨嵋路房屋迁至湖北,2007年,根据支内人员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某的儿子某(支内子女),户由江省迁入XXX号集体户口内,至上海市东路XXX号,虑ㄈ胂嫡课荨?/span>
?4日,系争房屋被征收,款合计5,623,439.2元。户在册人口为本案当事人7人。
某方及某某向一审提丑: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要求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2,580,000元。
一审认可了某、某的同住人身份,判决某、某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1,800,000元,某1、朱某某、某2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3,823,439.20元。
某1方改判某方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认为某的户不是按照知青、支内职工子女回沪政策落户迁入系争房屋的,且其户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一审认定某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错误。
二审否认了某的同住人身份,在某方及某1方内部均无需区分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某分得征收补偿款1,200,000元,补偿利由某1方分得。
三、法律分析
一审认为:
某系支内人员,在系争房屋置换之一的峨嵋路房屋期居住,某系其子,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二人户迁入系争房屋,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故某、某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可以参与系争房屋征收利的分配。某某虽然因出生报入户,但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与系争房屋的较远,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某1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其家庭3人户在册,自始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且系争房屋由其家庭原七路房屋及其他房屋共同置换所得,故某1方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征收利,与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补贴亦应由某1方分得。某某虽然户在册,但未在系争房屋内期实际居住,与系争房屋的亦无任关联,位于松江区的房屋可以保障其居住,故某某不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征收利。
二审认为:
某系支内人员,在系争房屋置换之一的房屋期居住,其户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迁入系争房屋,且未享受过住房福利,故一审认兜争房屋同住人,可以参与征收补偿利分配,并无不妥。某系某之子,其户从本市他处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因其户迁移并非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故本院难以认兜争房屋同住人。某1方户在册并期居住,且系争房屋置换与其相关,一审认定某1方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分配,亦无不妥。
案例:(2020)沪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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