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 16:00:01来源:法律常识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方签署一份,具体内容是:彼此离异;婚生子由女性养育,男性不担负赡养费;商住楼1套归男性全部,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性每个月给男性1000元;这些。2007年3月,上诉人向姜堰市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离异。
原告知称,上诉人与被告方于2004年10月1日结婚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2006年8月,被告方规定与上诉人分开,并与上诉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上诉人与被告方的夫妻关系已完全开裂,要求宣判:1、原、被告方离异;2、婚生子由上诉人养育,被告方担负赡养费;3、依据彼此执行异议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开展切分。
被告方辩称,允许与上诉人离异,但规定婚生子由被告方养育,因离婚协议书是在上诉人的威逼下签署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切分资产。
【审理】
此案的关键异议聚焦点是,原、被告方于2006年12月3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能否起效,是不是应当该合同的內容宣判切分原、被告方的资产。
姜堰市法院审判后觉得,有关原、被告方于2006年12月3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院认为,该协议书是以彼此为条件的,一方或彼此为了更好地做到离异的目地,很有可能在、等领域做出有前提的妥协。在彼此无法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协议离婚的情形下,该协议书并沒有起效,对原、被告方均不造成法律法规约束,其承诺不可以自然做为法院解决离婚案件的同时根据。且假如依照该协议书切分资产也有悖平等原则,违反维护女性和少年儿童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因而,上诉人规定依照该协议书切分资产的认为我院不予以适用,原、被告方的夫妻共有财产应依规完成切分。
姜堰市法院做出宣判后,上诉人不服气,持提起诉讼原因起诉至泰州市初级法院。在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全过程中,经协商,原、被告方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