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范某和李某于2005年3月认识,2006年7月完婚。在领到的前一天夜里,范某明确提出要签署一份“结婚协议”,目地是想给彼此的婚姻生活加一个商业保险,用经济发展来管束彼此,使双方可以始终不弃不离。李某允许了。
为使自身的婚姻生活更为牢固,女性范某在完婚前一天明确提出要与男性林某签署一份“结婚协议”,承诺“彼此不弃不离”,“如一方提起离异,则明确提出方舍弃一切(包含现钱、资产)”。
结婚后,因为彼此性情上具有很大差别,时有争执,情感慢慢冷漠,因此男性林某明确提出离异。范某即认为依照协议书承诺,林某所按揭贷款的一套房屋应归范某全部。
之后男性李某提起离异,范某即规定依据协议书获得男性房屋。本案在深圳市某人民法院并对此案做出宣判,对女性范某明确提出的所有占据资产的诉请不予以适用,男性对女性作适度赔偿。
二、权威专家刘伟民评价
我觉得,该“结婚协议”对资产虽然有承诺,但这类附标准的承诺不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严令禁止的要求,该协议书中对资产的获得以一方提起离异为前提条件,违反了在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故应评定该协议书中对资产的解决承诺失效。因而,人民法院对范某规定房屋归其全部的要求不得适用,是合理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