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22:07:21来源:法律常识
私家车多了,驾驶过程中出现一些交通事故是在所难免,而出了事故后,车辆双方打不成协商意见,交警部门便安排拖车等候处理,而车主需要承担价格不低的拖车费。
开大货车的小王就在告诉公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后拖车救援了。但是事后被8公里要了 12万多。拖车费国家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俩大货车相撞“艰难”救援,事故责任方拒付“天价拖车费”
原告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诉称,原告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的联动救援机制的成员。原告的经营范围是:拖车服务,具体内容为:服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民警调配,进行道路交通救援任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调配拖车的原则是:就近,有能力及资质的救援公司。
2015年10月23日22:30分,原告经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的调配,对位于海淀区杏石路口东的由北京号牌的大货车与河北号牌大货车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进行救援、拖车以及清理现场。该事故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号牌的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公司接到交警的调配任务后,先后共计派出救援车3辆、200吨吊车1辆、75吨吊车1辆、钓(勾)机1部、货车5部、高低板车1辆、人员12人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救援、托运等事宜。因上述车辆发生的事故极为严重,而发生事故时间又处于凌晨时间,且交警部门要求原告公司必须在早高峰时段到来之前将该段事故道路清理完毕。故在救援现场需要大量救援车辆以及救援人员。原告公司也按照交警部门的指挥和要求将该事件迅速、圆满的处理完毕。
因被告公司的车辆系造成事故全部责任方,且车损严重。故在托运过程中,该车辆残骸从拖车上掉落,原告公司又就近调配一辆75吨吊车,将该车辆重新装载、起吊,安全运送至停车场。
原告将上述两辆事故车辆以拖车及吊车运送至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指定的交通事故停车场柴家坟停车场,并告知被告应支付事故清理、救援的所有费用为128700元。被告则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经双方多次商讨,被告均以拖延、拒绝的态度加以应对。现涉案车辆均停放在柴家坟停车场内。
监控录像是小王认为的重要证据之一,他说录像显示,在救援现场并未出现救援公司声称的200吨吊车,救援时间也与救援公司说的不一致。他还去找了多家救援公司和大型机械租赁公司,其他救援公司的人告诉他,他遇到的车祸一般情况下救援收费不超过3万。但此说法并未得到涉事救援公司的证实。
除了来回奔波,小王始终觉得,他们“不知道价格就被拖车”属于“强买强卖”。更何况,根据他现在掌握的事发当天的预告片证据,他认为拖车救援公司并没有使用上救援费用单上所列出的全部工具。
他打电话给物价局投诉,告知他,社会企业的拖车作为一种委托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如果发生交通部门未经车主同意联系社会企业拖车,出现强行拖车,建议向公安交通管理局反映。只能与经营者协商。”社会企业的拖车作为一种委托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如果发生交通部门未经车主同意联系社会企业拖车,出现强行拖车,建议向公安交通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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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部分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规定如下: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来源:警法时空、车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