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 18:00:06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法院经审核查清,上诉人魏某与被告方蔡某于2008年5月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和开展了确立承诺。协议书承诺:一、魏某与蔡某离异。二、婚生子谢甲由蔡某养育,抚养教育费用自立;魏某在没有危害谢甲一切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形下,有权利探望谢甲,蔡某原则上相互配合。三、夫妻共有财产时风牌三轮车归谢某全部,长安之星小货车归魏某全部,车辆过户费用由蔡某压力。
另查清,上诉人魏某与被告方蔡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后,被告方蔡某在上诉人魏某不知道的情形下,将在离婚协议书中订立的归上诉人魏某全部的长安之星小货车以24600元的价钱背叛给第三人张某。长安之星小货车行驶证备案的每个人为谢某。第三人与蔡某签署有车辆买卖协议,有见证人左某、樊某证词。
人民法院觉得,原、被告方彼此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为彼此真正想法的表明,协议书信息不违背法律法规,对协议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承诺,给予确定。第三人张某与蔡某签署的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范的法律行为创立的标准,而且第三人张某已向蔡某付款了有效工程款,车子也早已交货,合乎法律法规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应评定彼此的交易关联合理合法合理。上诉人魏某与被告方蔡某尽管签署了夫妇一同,但资产未具体交货,被告方蔡某在协议书中已服务承诺将夫妻共有财产长安之星小货车归上诉人魏某全部,但又违反承诺,将该资产出售别人系毁约个人行为,理应向魏某担负损失赔偿的义务。遂依规做出以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