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18: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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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6大“坑老”典型案例,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识别陷阱、科学养老。
案例一
“免费聚餐”设连环套
“干细胞”治病纯属欺骗
2022年6月,四川省消委接到老年消费者杨女士等4人投诉称,今年3月起接到某公司10多次电话邀请参加免费聚餐。聚餐后参加了一场健康讲座和免费体检,被检出免疫力低下等,公司宣称可通过注射干细胞增强免疫力和治疗各种老年疾病,4人当场支付7.9万元注射了“干细胞”产品。但事后身体没有明显改善,怀疑被骗请求帮助维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经营者推销的所谓“干细胞注射”以及收据标注“技术服务费”均是打擦球,并且夸大产品功效。干细胞技术在医学领域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没有任何生产批准号的产品是不能上市销售的。经多次调解,公司退还了消费者全部费用。
案例评析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涛:
该公司向消费者推销尚在临床研究阶段的产品,并且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款、赔偿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外销售产品应具备相应的产品标识。老年消费者遇到类似“高科技产品”营销时要仔细核实,以免买到“三无”产品。
案例二
嫁接新闻节目虚假宣传
误导老人卖保健品的企业被处罚
2021年9月,遂宁市消委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母亲在某酒店参加了一场健康讲座后买回11000元的胶囊,她怀疑被骗。
经调查,经营者通过赠送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听课,嫁接央视新闻节目进行宣传,自称电视栏目组“讲师”,现场推销价值2600元/套的“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虚假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心梗、脑梗,防癌、治癌,降血压、增强免疫力”等功效,实际只是普通保健品。
经调解,公司退还购货款11000元。行政机关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评析
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主任谭世新:
经营者“夸大产品功效”“嫁接央视新闻节目虚假宣传”,并故意混淆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概念,误导老年消费者将“普通保健品”当成“药品”。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委组织进行调解并要求经营者退货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行政机关举报。
案例三
“高科技仪器”治疗糖尿病?
当心伤财又伤身
2022年8月,自贡市自流井区消委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父亲在某健康咨询服务部上课时买了一台价值9980元宣称可以治疗糖尿病的“高科技仪器”,怀疑受骗。
经调查,该服务部工作人员组织老年人免费上课并提供体验服务,虚假宣传仪器功效,借机推销高价保健品和仪器。但该商家负责前期体验及售后服务,实际销售店为成都某公司,增加了老年消费者维权难度。
经调解,成都某公司退还消费者9000元仪器款,消费者承担980元退货手续费。
案例评析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邓仕兵: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老年消费者渴望健康的心理,虚假宣传仪器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如证据充分,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案例四
小心“老中医”当“托儿”
用“天价商品”陷阱坑人
2022年6月,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服务中心接到消费者梁女士投诉称,在高速服务区某特产品店内,一名自称“老中医”正在购买石斛并热情推荐,销售人员也宣称石斛对降“三脂”有很好效果,“老中医”付款后,梁女士也花费5000元购买了600克石斛。
经调查发现,经营者利用“老中医”为“托儿”,误导消费者购买“天价”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帆:
本案是一起以所谓专家当“托儿”高价销售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经营者故意夸大商品功效,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用途、成分等重要信息,未明码标价,且600克石斛售价5000元,远高出市场正常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提醒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高速服务区,要警惕商家摊贩安排的“托儿”;要根据实际需要购买,不要轻信他人推荐;要到正规药材市场或药店购买。发现无照经营、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行为,及时维权。
案例五
电话营销陷阱多
“免费赠送”不免费
2022年7月,眉山天府新区周女士向当地消委投诉称,其父亲在某店铺买了一台电视后,常接到店铺推销电话邀请参加活动并宣称赠送学习机,但参加活动后却花费2000多元买了学习卡。
经调查,该店开展了“进店就送礼品”营销活动,活动赞助商称消费者如需使用赠送的学习机,需自愿购买相关软件产品,客服人员也明确告知了产品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情况。经多次调解,赞助商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娟:
有的商家常以“免费赠送”为幌子,通过收集的老年人电话、身份证、住址、收入情况等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该店铺须取得周女士父亲同意才能使用其信息,否则侵犯了个人信息权。
案例六
旅游参观基地
买回8000元“神奇”醋膏
2022年5月,南充市消委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家中老人跟团到阆中古城旅游期间到某公司基地参观后,花费8000元买了醋膏,怀疑商家虚假宣传要求退货退款。
经调查,老人买的醋膏外包装标注成分有醋、麸皮、小麦、荞等,属于冲调类食品,但工作人员推销时夸大产品功效,宣称具有软化心脑血管等功效。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艳:
本案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养生的消费心理,销售冲调类食品时虚假或夸大宣传产品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如果该公司明知产品达不到软化心脑血管等作用,但仍宣传相关功效,无疑会误导、欺骗消费者。一旦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提醒>>>
谨防披着“高科技”外衣的“伪科学”
如“高电位治疗仪”鼓吹“充电”就能治疗糖尿病、冠心病、胃病。实际上,电疗仪不能治疗疾病,只能对便秘、失眠、肌肉酸痛等进行辅助性治疗。
老年消费者切勿迷信此类“高科技”,身体如有不适及时就医。
警觉电视购物低价促销的“猫腻”
不要轻易相信低价促销广告;收到商品后要及时验货,如有质量问题拒绝签收;记住观看广告的频道和时间段以便维权。
警惕“免费赠送”“中大奖”的忽悠连环套
一些经营者冒用银行、超市等名义给消费者打电话或发短信,谎称免费赠送、中大奖等,实际上是推销保健品,往往收到的保健品又质价不符、退货无门。
老年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免费、中奖等信息,多求证、多防范。
警戒“高利率”产品骗取养老钱
一些不法经营者捏造虚假金融产品、虚构养老地产等投资项目,抛出高回报率,诱惑老年消费者参与投资。老年消费者不断投钱,最后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提醒老年消费者,多了解情况、多跟子女商量再做投资决定,做好风险防范,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来源: 四川在线
四川新闻网雅安7月31日讯(郑瑶)近年来,雨城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实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和数量同步提升。
2018年12月至今,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3件,其中民事案件148件,刑事案件85件,办结113件,接待来访群众1246人次。
一组组数据的背后,是雨城区为建设法治雨城和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做出的努力。
多措并举 实现法律服务可行性
“雨城区的‘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已基本完成,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从点上突破向面上发展的转变。”雨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罗洁介绍,雨城区司法局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联,以及劳动、律所等社会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6个,其中已建成12个省级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让群众在一小时内寻求到最近的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得到高效、优质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全区184个行政村,22个社区均已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站,并做到建立一个法律援助联络站,确定一个法律援助联络员,培养一批法律明白人。各村和社区均配备了免费的法律顾问,初步实现了法律服务“全覆盖”。
同时,雨城区重点完善办案程序、补贴发放、结案归档、数据统计等工作。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做到100%回访,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落实工作机制,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内务建设。
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雨城区加强宣传力度。
今年上半年,雨城区结合“七·五普法”,以宪法宣传日和“三下乡”等活动的契机,深入学校、企业、社区、乡镇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深入群众开展法律咨询,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5次,接待咨询群众3000余人次,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件,为咨询群众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500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
通过法律援助专线12348,截至目前共接待电话来访100余人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实施便民工程 力推便民利民措施
“我在城区的一个工地做了几个月,但是辞职后,老板没有把剩下的工资给我。希望你们能够帮助我。”“谢谢你们,我已经拿到工资了。”类似农民工讨薪的场景,在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时有上演。
为了紧贴民生,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针对涉及“农民工讨薪”案件,免于审查经济状况证明,简化手续、快速审查,实现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同时优化窗口服务,对案件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直接优先受理,之后补交材料,确保让更多的农民工受益于法律援助,有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至今,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农民工来访咨询500人次,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案件104件,其中农民工讨薪案件83件,涉及金额304万余元,讨回欠薪19万余元。
为了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雅安市雨城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合理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教育医疗、房屋质量安全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民生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雅安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刑事全覆盖试点工作,实现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全覆盖,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律帮助全覆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全覆盖。
2018年12月至今,共办理法律帮助7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获得了更多的安全感。
现实生活中,部分购房者会选择设计有公共露台的户型,或顶楼的户型。这不仅可将其改造为“阳光房”变公用为“自用”,还可以拓宽房屋使用面积提高房屋价值。殊不知,私自搭建的“阳光房”等建筑,不仅是违章建筑,甚至会侵犯邻居的相邻权。
关于相邻权法律是如何约定的?近日,雅安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
邻居搭建
“阳光房”侵权
市民王某为某小区2幢1单元202室房屋的主人,市民刘某为2幢1单元102室房屋的主人,双方系楼上及楼下的邻居关系。
102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刘先生购得该房屋后,于2018年年初,在该露台搭建封闭构筑物,即“阳光房”,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
王某认为,刘某所搭建的构筑物在雨天噪声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均对其有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曾多次向刘先生发出通知书,但刘先生并不配合整改。2018年6月,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
拆除违建
并恢复原状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刘某搭建行为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刘某将涉案阳光房予以拆除并恢复至该房屋交付时的状态。
律师
建筑改建
不得侵犯他人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相关规定,即相邻权。
本案中,刘某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构筑物顶面与202室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对202室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对居住于202室房屋王某的相邻权造成侵害,所以责令其依法拆除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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