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17: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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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探视权又叫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2021探视权能无限探视吗?行使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可以双方约定好探视内容。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离婚时,往往夫妻双方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夫妻常常也因孩子探望权发生不少纠纷。现实中,经常发生一些父母不让对方探望孩子的行为,比如把孩子藏起来、不让孩子见对方,这严重的损害了对方的探望权,也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是违法的,不对的。
有些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人,离婚后往往心有不甘。因此,在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候,想要把孩子带走。这里所说的带走,可不是带出去玩玩,父母探望孩子不一定就要跟探望犯人一样必须待在固定的屋子。这里所说的带走,是说有些父母,希望离婚探望孩子的时机,把孩子偷偷带走,以后就一直与自己生活在一起。
离婚后探望孩子不能把孩子带走?按照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由夫妻协商确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也就是说,离婚时抚养权归谁,离婚后抚养权就归谁。抚养权是一种权利,是权利就不能随意侵害。离婚后探望孩子时把孩子带走的行为,就侵犯了对方的抚养权。如果情节严重,甚至以后连探望孩子的机会都没有。因此,离婚后探望孩子时不能把孩子带走。
探视权与探望权是一样的,只是名字不同罢了。
探望权的定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的定义: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的特点:
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的规定。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
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与探望权的本质是一模一样的。它们之间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所以,今后无论法院是判给我们探视权或者探望权,其根本意义都是一样的,都意味着我们有看望自己孩子与孩子相处的权利。因此,离婚后双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远离孩子。
记者|潘 巧
责编|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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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不到9个月的女儿被丈夫和婆婆抱走并藏匿,始终见不到孩子的王洁(化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今年8月,历经两审,王洁提起的监护权纠纷诉讼二审胜诉,她终于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使女儿重新回到自己身边。
13个月的漫长诉讼之路,彰显了一个母亲要回孩子的决心。
据了解,这起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不仅对“抢孩子”行为给予否定,还直接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孩子被丈夫藏匿
去年7月,王洁尚在哺乳期的女儿小雪(化名)被抱走藏匿,藏匿孩子的不是别人,而是孩子的父亲和奶奶。
王洁和赵勇(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保定市居住工作。2020年11月女儿出生后,婆婆刘某搬来同住并帮忙照顾孩子。共同生活中,因为生活琐事,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女儿5个月时,刘某私自将她带回老家,在王洁的强烈要求下,刘某第二天将孩子送回。
由于夫妻俩在家庭矛盾中互不让步,2021年4月,王洁和赵勇开始分居,之后协议离婚未果。分居后,小雪随王洁生活。
2021年7月7日,小雪还不到9个月时,赵勇和母亲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王洁的母亲手中将尚在哺乳期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并以各种理由拒绝王洁探望孩子。因为当时小雪还在哺乳期,离开母亲也意味着被强行断了母乳。王洁说,女儿对普通奶粉过敏,所以她一直坚持母乳喂养。
按照王洁的说法,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她几乎每天给赵勇发消息,询问何时能见到孩子,但基本得不到回复。直到2022年5月,王洁提起的婚内监护权二审开庭后不久,在法官的协调下,赵勇让王洁在老家见了孩子。这是女儿被抱走10个月后,王洁第一次见到女儿。
这一天,王洁和女儿待了1个多小时。王洁说,女儿已经不认识她,还有点害怕,但是当她向女儿说起以前说过的话时,女儿会盯着她看。王洁看到女儿离开10个月后的变化。她说,“女儿刚被抱走时,还没有学会爬,现在已经会走路了。这期间,小雪一定经历过很多人生第一次,第一次学会爬、第一次站立、第一次迈出脚步走向亲人……”可是,作为母亲的王洁,都没能亲眼见证。
和王洁有同样遭遇的人还有很多。现实生活中,在离婚期间和离婚判决之后,因为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抱走藏匿,让另一方见不到孩子的情况屡见不鲜。王洁觉得最终受伤的还是孩子,“他们本来应该享受幸福的童年生活,但是因为不理智的父母而有这样的遭遇。”
婚内监护权之诉
孩子被父亲抱走并藏匿,母亲应该怎么要回孩子?对王洁来说,想要见到女儿并得到女儿的抚养权,法律途径是最有效的,她不愿意自己也走上“抢孩子”这条路。
自从孩子被抱走之后,王洁的生活轨迹都与争夺女儿抚养权的诉讼有关:先是尝试诉讼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赵勇将孩子送回,禁止其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与女儿接触,但申请被驳回。在等待诉讼离婚结果时,又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婚内监护权纠纷诉讼,要求赵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使她能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以监护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藏匿孩子的一方,以达到见孩子的目的,此前已有成功案例。
今年1月,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男方母亲以拒绝或不予理睬的方式致使女方不能实际行使女儿的监护权,构成对女方监护权的侵权,同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孩子在判决前已经送回,遂驳回女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对其女儿监护权的请求,但支持女方要求男方母亲道歉及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不过,王洁提起的监护权纠纷诉讼并不顺利。2022年3月,此案在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同月,王洁收到败诉判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洁和赵勇是合法夫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虽然王洁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报警记录等,但没有证据证实赵勇未抚养和保护好孩子,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藏匿孩子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王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20日,二审开庭审理。
记者注意到,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赵勇方面均否认藏匿孩子,表示自己的母亲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孩子带回老家抚养,也否认阻止王洁通过正常途径看孩子。
不过,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电话沟通内容,认为双方分居初期,赵勇对王洁探望孩子的要求“并不积极”,一审判决后双方能够就探望事宜进行协商,赵勇基本配合,但由于对疫情防控政策的误解等原因,王洁仍未能顺利探望孩子。
对于赵勇擅自将女儿带走藏匿并阻止王洁探望的行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给予否定性评价。
该院认为,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角度,赵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母女不得相见。赵勇的上述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该院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赵勇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对于王洁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并隐瞒住所,致使王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王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
法院支持婚内抚养权
实质上,此案涉及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关于小雪抚养权的确定,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并以此为处理依据,判决未满两周岁的小雪暂由王洁直接抚养。
本案承办法官、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霍丽芳解释,本案认定孩子由一方“暂时”直接抚养,主要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目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又是分居状态,随着夫妻感情的变化,对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会朝着不同方向发展。如果双方能重归于好,共同生活状态下就不存在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若双方最终离婚,则在离婚时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确定子女抚养权,该判决结果不会给后续离婚案件处理造成程序上的障碍。
霍丽芳介绍,本案的办理除了适用保障妇女权益、平等行使监护权等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参照民法典对婚生子女抚养权规定的原则,更为重要的是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原则,直接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
“此前大多数案件是判决探望权,但是显然并未对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抢孩子’现象从根本上加以否定。因此,本案判决在对社会公众行为的正向引导作用方面具有现实意义。”霍丽芳说。
此外,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将赵勇的探望权考虑在内,明确在王洁直接抚养女儿期间,应对赵勇探望女儿给予协助配合,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每月的探望次数、时间等内容。霍丽芳说,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均有平等监护权,本案的判决既否定一方不当行使监护权的行为,对社会公众合法行使权利进行正向引导,同时也注意对双方监护权给予平等保护,并且鼓励双方和平协商解决家庭纠纷。
据了解,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沟通,尤其是判决后,男方最初拒绝履行,经承办法官数次疏导解释后,最终接受判决,并于8月7日自动履行判决内容。分开1年多后,女儿终于回到王洁身边。这位“90后”妈妈,为缺失了女儿1年多的成长经历感到遗憾、亏欠和愧疚。
一年多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这段缺失的爱王洁已无法找回,她只能花更长的时间、更多的精力和女儿相处,让女儿重新认识她、接纳她。不过,王洁说,她已经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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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结婚快了,离婚的速度也快了,前天朋友一起喝酒说起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事情,由于现在离婚太多还要排队,居然要等到5个月之后才会排上号,为什么现在离婚率这么高啊?相信当初结婚的时候都是海誓山盟的。
朋友还说起来一件更让人气愤的事情,有一对夫妻排号离婚,由于都找到自己新的对象了,孩子都不想带走,都想把孩子托付给对方带,我就不明白了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咋就那么狠心呢?你们离婚对于孩子本来就是一种伤害,孩子成长过程中能快乐吗?孩子心里有阴影吗?不能为了自己的高兴快乐,继续伤害无辜的孩子吧,俗话说,虎毒还不食子呢,你们的孩子都不想要,就不怕遭报应吗?最后听说法院判决结果还是让人满意的,因为无人愿意抚养孩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下两个人都懵圈了。
这件事的发生我也觉得如果两个人真的没办法在一起了,最起码要让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吧,本该无忧无虑开开心心的童年生活少一点伤害吧!也真的有人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能多为自己孩子想想,为了孩子多忍让一点多一点包容吧!
民法典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所以,夫妻离婚时都不要孩子,不仅有背社会主义道德,更为我国法律所不许。并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也希望大家在夫妻关系之间多包容多理解,就算为了孩子能快乐成长我们受点委屈又何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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