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4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协议书能不能承诺无需压力赡养费
【案件】
李某与王某于2003年元月完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圆溜溜,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并能签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二人承诺:小孩圆溜溜由男性李某单独养育,王某不用付款小孩的赡养费。2009年元月,李某因为收益降低,乏力单独承当小孩的赡养费用,遂以大大的为名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规定王某付款大大的赡养费。在离婚协议书中相关不必另一方付款赡养费的承诺是不是合理?
【分析】
最先,在我国《》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要求“离婚之后,爸爸妈妈针对儿女仍有养育和教学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在离婚之后,无论是不是与自身一同日常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爸爸妈妈彼此执行养育和教学责任,此项支配权归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支配权。
次之,离婚协议书归属于彼此自行达到的相关离异有关注意事项的要求,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充足重视了离异彼此的意思自治原则,对离婚协议书的信息沒有进行确立的限定。可是,依照法律法规的一般基本原理,协议书彼此只有对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承诺,不可在协议书中夺走限定别人的支配权,不然应属损害了别人支配权而导致该一部分內容的失效。
此案中,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相关赡养费的承诺,夺走了圆溜溜规定王某担负的支配权,此项承诺应属失效,王某做为宝宝的妈妈仍要承担对大大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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