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8:30:12来源:法律常识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12日被害人张某(张某明之父)与被告人李某阳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随后二人在某小区再次厮打,李某阳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张某胸腹部刺中两刀,经鉴定,张某系被锐刃器刺破心脏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嗣后李某阳逃离,次日在外地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阳构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认为李某阳构成故意杀人罪。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李某阳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控方观点】
李某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理观点】
被告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起诉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妥。从被告人犯意的提起,主观动机、选择的工具、刺击的部位、刺击的强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足以可以看出,被告人是放任被害人死亡这一后果,故此,对被告人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李某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刺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其死亡,系对他人生命健康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点评】
律师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代理主张民事权利。但按照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代理人兼具协助指控犯罪的职能。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当代理人认为指控罪名错误时有责任和义务就刑事部分发表指控意见,这样既追求公平与正义,准确适用刑法,也使被害人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