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纪录片婚姻(婚姻法制节目)

时间:2023-04-11 15:57:41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纪录片婚姻(婚姻法制节目)

很多女性结婚后就放弃了原先的工作,做起了家庭主妇,承担了照顾丈夫、孩子及老人的全部义务或大部分义务,挤压了自身发展的精力和时间,谋生能力不断降低,职业收入和经济收入不断减少。

但另一景象是,在家庭主妇的全力支持下,丈夫的事业蒸蒸向上,收入和社会地位节节攀升。

随着双方差距的拉大,有些家庭主妇会“被迫离婚”,如果碰到“道德水平”高的丈夫,家庭主妇可以分得50%或更多财产,但万一碰到“渣丈夫”,早已把财产转移的“干干净净”,家庭主妇分得的财产少得可怜。

“被迫离婚”的家庭主妇,因为离开工作岗位太久,职业能力所剩无几,倘若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又少,将严重影响到其离婚后的生活水平。幸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该法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法条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付出方在离婚时可以提出补偿,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体现了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对家庭主妇来说,是一种福音。

法律工具有了,家庭主妇需要利于这个工具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俗话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预防“渣丈夫”,需要提前“准备证据”,因为打官司,遵守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庭主妇,平常应当多收集一些与家务劳动的具体内容、需要照顾的孩子和老人数量、投入时间与精力等方面有关的证据,还要收集一下与丈夫学历、职业、社会身份、收入等方面有关的证据。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一个新制度,法条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或指标,目前基本上无判例可供参考。付出方请求另一方补偿时,应当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数额,无法协商确定的,由法院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付出方所作出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后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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