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5:56:5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12月25日深夜,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一通报警电话,称在江油长安路北段某学校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受伤,驾驶员驾驶一辆白色马自达,撞人后弃车逃逸。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记者27日从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一女子张某在江油长安路北段某学校附近连撞3人后弃车逃逸,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据介绍,12月25日深夜,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一通报警电话,称在江油长安路北段某学校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受伤,驾驶员驾驶一辆白色马自达,撞人后弃车逃逸。
当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一辆涉嫌肇事白色马自达小型汽车周边散落着大量的白色碎片,伤者已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询问周边群众,民警得知被撞3人均为工友,都在附近建筑工地打工。
随后,民警拨打涉嫌肇事车辆的预留车主电话,电话却处于停机状态。紧接着,在进一步对肇事嫌疑车辆依法搜查中,民警在车辆前排的中央扶手箱发现一张票据,民警通过票据的预留信息拨通了电话,并表明身份后,电话另一头却直接挂掉电话并且关机。
12月26日凌晨2时许,警方接到医院电话,得知一名伤者胡某(男,67岁)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警方开始连夜调取监控和进行走访。根据热心群众提供的信息,民警很快就联系上了车主。车主表示人在外地务工,车辆交由其女儿驾驶,因目前女儿手机关机且家人也不知其去向,将尽快从外地赶回江油找到女儿说服其投案自首。
12月26日15时许,张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询问,张某对交通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