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3:58:09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8月10日,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洞口端墙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余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为豫C88858 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1 人,事发时实载 49 人,该车由聂电周、崔乐民等 10 人合伙出资购买,以洛阳交运集团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并进行统一管理,实际由聂电周与洛阳交运集团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经营。
事发路段位于西(西安)汉(汉中)高速公路,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陕西省境内的一段。该路段于 2002 年 9 月开工,2007 年 9 月建成通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 年 8 月 10 日 14 时 01 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号牌为豫 C88858 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 41 人(2 名驾驶人、1 名乘务员以及 38 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 2 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 4 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 3 人。20 时 28 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 1 人。21 时 01 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 时 30 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 1 号隧道南口 1164 公里 867 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 36 人死亡、13 人受伤。
三、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康市、西安市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安康市迅速成立由市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同志以及宁陕县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下设 7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各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11 日凌晨 6 时 20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9 时 40 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三是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事故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五、事故责任追究
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对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018年7月17日到20日,宁陕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聂某某等14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这次被提起公诉的聂某某等14人,分别为客车的承包管理方、成都以及洛阳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他们均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次审理证据较多,开庭审理时间长达4天,在法庭上,14人均承认指控,公诉机关对第一被告人聂某某的量刑建议是3-5年,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多数为2-3年。
六、事故主要教训
进一步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营运客车防疲劳驾驶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进一步提升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