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破案怎么办,被人撞了没有监控

时间:2022-11-21 21:21: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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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破案怎么办,被人撞了没有监控
  • 没目击者没监控,撞了人想跑?紫云交警:没那么容易
  • 无监控就找不到肇事车?错!行车记录仪成破案关键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办理流程及取证思路
  • 没目击者没监控,撞了人想跑?紫云交警:没那么容易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往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

    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害人的同时也害了自己

    下面,交警蜀黍用事实告诉你

    肇事逃逸?想都别想!

    近日,紫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连续奋战20多小时,成功破获一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

    2022年1月2日上午9时10分许,紫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警情:在紫云县板当镇丙贡村一通组路上发现一辆摩托车侧翻在路上,有人员受伤。接到报警后紫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杨秀清带领队员紧急赶往事故现场。同时,在前往事故现场的途中通知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120急救人员已经将伤者接走进行紧急救治,现场只留下了一辆侧翻的摩托车和车辆碰撞后留下的碎片,还有一点零星的血迹,办案民警初步判断应该是一起交通肇事致人受伤驾车逃逸事故。

    随即办案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勘查,同时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现场虽有部分群众,但大家都不是第一目击者,只是事后途经的路人,这无疑给办案民警增加了破案难度。为了尽快破案,事故队员兵分两路,一组人员开始一家家走访、一个个询问、寻找第一目击证人。很快,一村民主动提供了一张随手拍下的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民警从照片中发现一位男子额头上带有血迹的侧脸,随着这张侧脸的出现,民警便展开了全面的排查,另一组人员则调取该肇事车辆可能途经路段的监控视频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经过走访村民,办案民警锁定了一位可疑人员,于是通过对可疑人员驾驶的车辆行驶轨迹分析,肇事嫌疑车辆可能就是附近村民,事故中队民警趁热打铁,顺着线索找到了嫌疑人所住的地方;1月3日下午15时左右,事故民警杨秀清带领办案人员赶往板当镇辖区嫌疑人家中时,看见一辆拆卸的七零八落正准备维修的摩托车横在嫌疑人家门口,还有一位头上绑着绷带的年轻人,在交谈过程中,我们看到嫌疑人陈某友口中含含糊糊,一直在反问我们办案民警,到底是什么事找到他,一开始装着不知道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在民警的一再追问及证据下,嫌疑人便放下戒备心理主动承认了当天的确是他驾驶的摩托车,而且车上还搭乘了其儿子,也在该起事故中受了轻伤,陈某某对当日肇事逃逸行为供认不讳!当天下午,事故民警依法将嫌疑人逮捕归案。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驶证,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交警提醒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作者:杨仕力、王 丽

    无监控就找不到肇事车?错!行车记录仪成破案关键

    湘潭在线7月13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吴珊 实习生 龙琦璇) “没想到这么快就找来了。”7月8日14点左右,当交警找到雨湖区姜畲镇清联村谈某家中时,他眼中闪过一丝诧异,继而又回归平静。他侥幸地认为,肇事时没有目击证人,就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刚过一天,警方根据一段行车记录仪的视频,顺藤摸瓜掌握了他肇事逃逸的事实。

    7月7日凌晨4时42分,雨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一位环卫工人报警称,她在雨湖区潭邵路金牛管业路段清扫时,发现一辆人力三轮车被撞翻在地,车主倒地受伤昏迷不醒,满车的蔬菜倾泄在路面上。民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此时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抢救,现场没有肇事车辆和驾驶员。

    肇事者是谁?事故中队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事发地点为320国道,附近没有监控设备,没有目击证人,无法找到事故发生时的直接证据。但在事故现场却有了突破性的发现,除了蔬菜之外,现场还有大量玻璃渣和一道明显的刹车痕迹,“玻璃渣显示这辆肇事车有驾驶室、有挡风玻璃,而一道刹车印指向车辆极有可能是三轮车。能把人力三轮车撞翻,导致骑车人重伤,一定是有较大动力的车辆,只能是机动车。”民警将肇事车锁定为有驾驶室的电动三轮车。

    7月7日11时许,人力三轮车主莫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无受害者的证言,民警感觉破案的压力更大了。缩小范围后,民警通过技术侦查手段,通过国道卡口视频,查看了接警前过往事故路段的车辆,终于从一名热心车主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中,看清了事故发生的瞬间。这段关键视频的出现,印证了民警之前的推测——肇事车辆为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从视频上的时间来看,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凌晨4时05分,距离报案已过了半个小时。

    目标明确之后,民警对肇事车的行驶轨迹展开排查,在海量的监控摸排后发现,事发后该车驶入了基建营农贸市场,于11时20分左右离开。在对农贸市场开展调查走访时,周围有几位群众表示,确实有这样一名男子每天来卖菜,但不知道他的姓名、电话和住址。一位知情者透露,就在事发当天上午,有人问他,为何三轮车的挡风玻璃碎掉了?车主称,“今天早上我被人撞了,他还赔了我3000元!”得知这一线索,民警预感找到肇事者又近了一步。

    通过调取农贸市场周边近期监控,民警发现肇事驾驶员每天来此处卖菜,行驶路径固定途径320国道,最后回到姜畲镇。民警走访姜畲镇时,发现此地岔路多,查找难度大。随着深入走访,有村民反映,当地一名菜农谈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三轮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

    7月8日14时许,民警立即赶往谈某家中,发现了他藏匿于家中的肇事车辆。看到警察上门,谈某的家人还以为是事故后续赔付问题,没料到是谈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感到诧异又痛心。谈某知道事情瞒不住了,于是交待了自己肇事逃逸的全过程。

    34小时内破案,受害者莫某的家人给雨湖事故民警送来锦旗。他们说,71岁的莫某当天和平常一样,准备从伍家花园前往湘大批发市场卖菜,谁知道一去不返。

    “我觉得40码的速度不快啊!”在审讯中,谈某虽然心中有悔意,但还并不明白淡漠的交通意识给他带来的后果。谈某说,事发时对面有一辆车开了远光灯,他看不清前路但又没有及时减速,这才撞上了同向驾车的莫某,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谈某半年前买了这辆电动三轮车,在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只在女婿指导下开了两天就独自上路了。

    交警说法:雨湖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方若舟介绍,谈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情况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而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本案中,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7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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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办理流程及取证思路

    交通肇事案件的核心证据提示

    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2.能够证明案发经过、现场周边情况的视频监控资料

    3.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伤情鉴定意见及人体检查笔录等

    7.血液酒精含量、车辆、轮胎痕迹等鉴定意见

    8.作案交通工具及对其的辦认、勘验检查笔录

    9.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肇事案件侦查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迅速赶赴现场,好先期处置工作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况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3)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5)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二、认真勘查现场,全面收集证据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1)勘査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4)其他调査工作。

    交通事故现场通常留有大量的痕迹、物证,如胎痕、压印、散落物等,而这些痕迹、物证对于确定事故责任,判明事故性质,做出事故处理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现场勘査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交通警察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现场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发还的,应当当场发还并做记录;当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降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辦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对于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査。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科学制订应急预案,查缉肇事逃逸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接到协査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査。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办情況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们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数费。

    四、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准确判明案件性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有关的鉴定意见,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经过立案审查,对于符合交通肇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立为交通肇事案件侦查。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立案,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制作事故认定书前,交通事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案件通常是难以确定的。

    转自:警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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