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21: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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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佛山的刘倩(化名)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2018年2月2日,她和男友王涛(化名)前往中国银行顺德宜新支行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递交完申请资料后,被银行职员以“优先放款”“不上浮利率”为诱导,捆绑销售一款每年保费2028元、缴费20年的“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110022)”。
然而,购买这份保险后,刘倩认为其并未享受到“优先放款”承诺,贷款在5个月后才放款。
刘倩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名银行职员称,“现阶段限购限贷比较严重,所以贷款比较紧张,你们买了保险,我们会优先考虑给两位放款。”
刘倩称,此前该支行一位盘姓经理在推销该保险业务时,还以“买保险不上浮利率”为由,推销该保险业务。
2018年12月27日,澎湃新闻致电该盘姓经理,对方承认这款保险是其银行的销售产品,但否认搭售保险一事。
2019年1月3日,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投诉热线一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针对此事,需要当事客户前往支行与银行职员沟通,具体情况要等核实后再说。
此前,澎湃新闻以客户身份向该热线进行咨询,工作人员曾表示,广东分行承诺会制止支行这种捆绑销售的做法。
律师邢鑫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保单明细 受访者供图办二手房按揭贷款被推荐购买保险
刘倩介绍,2018年年初,她与男友经房屋中介推荐,准备购买位于顺德大良街道的一套面积为71.80平方米的二手房。
商量好价格后,二人于2018年2月2日,在中介的陪同下来到中国银行顺德宜新支行办理贷款业务。
刘倩告诉澎湃新闻,在办理完贷款手续后,为其办理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顺德宜新支行一位盘姓销售经理,开始介绍一款名为“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110022)”的保险。
据刘倩提供的录音资料,有疑似银行职员称,“现在贷款利率已经(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了15%,如果你们买了这份保险,贷款上浮利率还保持在10%”。
刘倩提供的另一段视频显示,穿着工作服、佩戴编号“39453”工号牌的中国银行职员向刘倩等人继续推销了一份保险,称“现阶段限购限贷比较严重,所以贷款比较紧张,你们买了保险,我们会优先考虑给两位放款。两位都很年轻,这款保险越年轻买就越便宜,这也是为自己提供一份保障”。
其间,该“39453”银行职员多次称,“自愿购买”该份保险。
考虑到银行方面在放款时间和贷款利率上浮标准两方面的压力,刘倩和王涛只好购买了这款“重疾保险”。
刘倩提供的购买保险订单显示,他们购买的“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110022)”缴费年限为20年,每年缴纳2028元,保险年限为终生。
让刘倩难以接受的是,购买保险后,银行并未如她预期提前放款。
“他们说优先考虑放款,结果还是等到了(2018年)7月9日才把80万贷款放给我们。2月到7月这段时间,屋主一直催我们交款,亲戚朋友催问我们贷款进展。”刘倩说。
当事银行职员否认诱导搭售保险
2018年12月25日,澎湃新闻就刘倩反映的情况致电中国银行顺德宜新支行,接听电话人员在听到是记者之后,当即挂掉电话。澎湃新闻多次拨打该电话均未接通。
2018年12月26日,澎湃新闻先以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为名,致电前述盘姓销售经理,询问是否需要购买“重疾保险”以求得“优先放款”。
盘姓经理表示,不需购买保险,需排队等待放款。
随后,澎湃新闻再次致电该盘姓经理,求证刘倩所反映情况,该盘姓经理承认这款保险是其银行销售产品,但否认自己在客户办房贷时捆绑销售保险。
2018年12月26日,澎湃新闻以客户身份将此事向中国银行总行投诉热线进行了反馈,一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中国银行总行未查询到“办理房贷捆绑销售保险”相关规定。目前中国银行总行已对此事进行登记,并承诺查证,有结果后给出反馈。
2018年12月27日,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就此事通过电话向澎湃新闻回复称,顺德宜新支行这种现象只是给客户一种建议和选择,并没有捆绑销售。
当天下午,澎湃新闻再次致电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投诉热线,对方表示不允许各支行以“优先放款”和“不上浮利率”的名义销售保险,广东分行核实后将做出答复。广东分行承诺会制止支行这种捆绑销售的做法,但其要求申诉客户前往宜新支行和工作人员沟通。
在被问到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和宜新支行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制止捆绑销售的情况时,对方未给出具体答复。
2019年1月3日,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投诉热线一位工作人员继续向澎湃新闻表示,针对此事,需要当事客户前往支行与银行职员沟通,具体情况要等核实后再说。
律师:该合同可诉讼变更、撤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向澎湃新闻表示,本案中,银行作为保险机构授权的代理机构,涉嫌乘人之危、借贷搭售。
据了解,中国银监早在2012年就曾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其中,第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邢鑫介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严格确保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尊重客户投保意愿,对代理银行强迫或变相强迫客户购买保险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银行代理保险费用与保单退保率挂钩等方式,防范退保风险。”
邢鑫认为,本案中,首先,王涛处于急迫需要贷款申请之境;其次,银行方明知王涛处于急迫需要贷款之境,而迫使其或者变相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不购买银行搭售的保险;再次,王涛为了获得或者优先获得按优惠利率银行贷款,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被迫购买保险。最后,王涛因为接受银行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不利。
邢鑫建议,当事人王涛如愿意保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可提出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降低价格),如果王涛不愿意保持合同的效力,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别人在搬东西,叫你帮忙,好心的你在帮忙过程中却受伤了,那谁该为此负责?顺德的黄先生最近就遇到一件这样的烦心事,本来是开车运货的,货到了,黄先生好心帮忙卸货,却在这过程中受伤致十级伤残,本来以为可以从公司和负责人拿到赔偿,结果法院判决结果大出他所料,黄先生一分赔偿未得,是什么原因?
黄先生从事运输业务,提供货车代客运货。2017年11月,威某公司因搬厂,需要将货物从其(住所地大良)搬至业某公司(住所地勒流)。作为威某公司的经办人,2017年11月13日,马先生联系黄先生到威某公司处搬货。有生意做当然高兴,黄先生欣然答应。于是,自2017年11月17日开始,威某公司雇请黄先生及其货车负责搬货运输工作。
因为搬迁进度需要加快,2017年11月23日,马先生向黄先生提出了加快进度的要求。“你要下任务才行;一天拉2车,我的车没问题。最少要装3车。”黄先生对马先生说,“因为我这里也比较忙,想快点拉完做我自己的事,你看行吗?”“好的,我安排好”,马先生同意了。
2017年11月25日,黄先生将货物送至业某公司后,威某公司的工人用叉车、卡板上车卸货,由于人手不够,卸货人员便喊上黄先生一同帮忙。黄先生答应并上车帮忙。
实际上,为了方便装卸货,黄先生擅自在货车尾部加装了尾板,该尾板通过装在车辆尾部一个固定的控制器操控,黄先生负责操作控制器控制尾板的升降,以协助客户装卸货。
卸货过程突发意外
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黄先生协助拉货至货车尾板时,由于所拉的货物过重,压斜了汽车尾板,导致货物和尾板下滑。尾板将黄先生的左脚压伤。事故发生后,黄先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黄先生门诊就医后于2017年11月27日住院治疗至2018年1月19日出院,医生对黄先生的诊断为左足部第2-4跖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软组织挫擦伤,糖尿病,左足背软组织愈合不良。2018年3月31日,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黄先生因左足第2-4跖骨粉碎性骨折致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
黄先生此次工作时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0213.35元,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他有些扛不住了。面对突然其来的事故,想到家中还有年幼的女儿需要照顾,自己却无法养家糊口,黄先生不由得悲从中来。2018年5月,他把威某公司、梁先生以及业某公司同时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其工作时受伤所造成的的各项损失共计200213.35元。
焦点:谁为黄先生的伤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那么,三被告是否应该为黄先生的伤担责呢?
为了厘清谁担责
法院对下面两个问题做出分析
1.谁为违法加装尾板负责?
黄先生认为事故发生时,是被告威某公司的员工让黄先生帮忙把很重的玻璃拉到尾板上,法院认为,该主张无证据证实。
虽然事故发生时,黄先生确在车辆尾板上,但操控升降尾板的控制器亦是在车辆尾部,即不排除黄先生当时是在操控升降尾板。退一步说,即使黄先生当时确实是在义务帮工,但是尾板是黄先生自行违法加装,应对尾板的安全性负责。
2.是货物太重导致?
黄先生主张是因为货物过重导致尾板倾斜(货物亦倾斜),之后才导致液压装置断裂。法院认为,首先,黄先生未举证证实尾板的承载力,而且当时该倾斜的货物重量现已无法查明。
其次,即使货物超出尾板的承载力,既然黄先生自称在帮工搬货物,作为尾板加装人的黄先生应清楚尾板的承载力,相对于被告威某公司而言,更应能判断出货物重量是否超过尾板承载力,因此如若当时所搬货物重量超出尾板承载力,黄先生应告知不能再通过尾板升降来卸货。
判决:法院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综合该案证据,顺德区人民法院院认为黄先生既未能证实其义务帮工过程中导致受伤,而且是黄先生自己的过错导致自己受伤,黄先生才是责任人,其要求被告威某公司赔偿于法不符。鉴于黄先生的诉求被驳回,法院表示无需对被告马先生、业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作出认定。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顺德区人民法院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市民遇到像黄先生这样的情况,
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惠升表示,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分析得出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
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过错的要求。因此,市民如果遇到跟黄先生相似的情况,严惠升律师建议可以对应这几个构成要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存证明帮工关系存在的各种口头协议录音、书面协议、单据凭证、社交工具聊天记录截图;保存证明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院医疗证明等书证;注意寻找能够证明帮工活动与自己遭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
来源:广州日报
https://news.dahe.cn/2019/07-12/510806.html
情况通报 佛山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图
针对“广东佛山一男子在律师事务所胁迫女律师”一事,9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处证实,涉事男子已被警方刑拘。
此前网络流传一则消息称,9月10日,因对一起交通事故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一名男子在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吵闹,后持刀劫持该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要求赔钱。被劫持后,刘敏与该男子周旋,之后民警赶到,刘敏得以脱困。
相关视频显示,在办公室内,一名女子坐在地上,遭一名站着的男子用刀抵住其颈部,疑遭劫持。
据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官网消息,该律师事务所的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刘敏是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领域为政府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劳动法。
9月12日下午,佛山市律师协会纪律维权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协会已对外发布通报,目前案件已移交警方调查,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据佛山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佛山市律师协会”9月11日发布的通报,9月10日18时许,该协会收到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紧急维权申请,称因该所与委托人王某诉讼代理纠纷,其本人遭受王某人身胁迫,后经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现王某已被控制,请求协会介入维权。协会对此事件高度重视,迅速向市司法局作了汇报,并要求律协维权中心立即跟进处理。
通报表示,9月11日上午,市司法局、市律协、顺德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等前往顺德区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案情,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对刘敏律师表达了慰问。目前涉案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正在抓紧开展相关调查。协会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密切关注案件办理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对于上述事件,9月12日,顺德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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