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同时找两个律师代理,宋玉成律师,成功案例

时间:2022-11-20 21:36:09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无锡案例 宋玉成律师代理当事人连胜12案

【律师概要】

吴某、冯某、张某、卢某、耿某、张某等6人均是江苏省无锡市A区某小区的居民,在该小区有自己的房屋。2019年3月7日,无锡市A区人民政府作出了[2019]9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将6位当事人的房屋纳入到政府征收范围。

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因6位当事人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故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7月3日,无锡市A区B街道办事处给6位当事人分别作出了《危险房屋搬离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当事人的房屋经过鉴定属于C级危险房屋,限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房屋并搬离,否则将采取“解危”措施。2021年7月23日和8月13日,B街道办事处以危险房屋“解危”的形式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拆除。

6位当事人委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宋玉成律师负责代理本案。宋玉成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指导6户当事人就B街道办事处作出的6份《危险房屋搬离通知书》以及针对6户当事人房屋实施的行政强拆行为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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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宋玉成律师庭审中提出的代理意见,作出了(2021)苏0211行初196、197、198、199、200、2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无锡市A区B街道办事处2021年7月3日作出的《危险房屋搬离通知书》;同时作出了(2021)苏0211行初235、249、269、270、271、279号行政判决,确认了B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当事人据此连胜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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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代理上述12个案件的宋玉成律师认为,目前关于危险房屋的规定,主要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另外散见于一些地方性规定。而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一、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可见,旧房不一定是危房,是否属于危险房屋,有严格要求。

二、危险房屋的认定需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该鉴定的申请人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均无权申请危房鉴定,否则危险房屋的认定即因违法而无效。

三、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可见,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有强制性要求,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不能是一般的盈利性公司、企业,且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上的公章是统一的。

四、即便房屋经过鉴定,确系危险房屋,也不是一定要拆除的。危险房屋的危险系数分成A、B、C、D四个等级,分别是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在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中,应当注明危险房屋的危险等级系数。

五、只有达到危险房屋D级,房屋才需要实施整体拆除。

而有权采取解危措施,即有权强制拆除D级危险房屋的合法主体是唯一的,即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拆迁公司、拆迁事务所等等均无权实施解危,否则其实施的行为将因主体越权而无效,且将根据违法的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和建议】

江苏无锡案例 宋玉成律师代理当事人连胜12案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只要房屋被认定为是合法房屋,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征收补偿程序,且应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司法执行程序才能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但现实中,少数地方政府为了快捷省事,为了震慑拆迁户,为了规避人民法院对其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剑走偏锋,违法将被征收人的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并打着危险房屋“解危”的幌子实施强拆,严重侵害到广大被征收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反复强调,房屋征收应当依法进行,要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的生计有保障,但少数地方政府在执行时却阳奉阴违,导致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此歪风不可助长,应当立即叫停。

回归到本案,因当事人的房屋已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在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就征收补偿安置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及时启动征收补偿程序,但少数乡镇政府、地方街道办事处却故意将当事人的房屋鉴定成危房,并以此实施强拆,此举无疑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架空,是其成文一纸空文。

本律师认为,面对违法的拆迁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正当合法权益。如果您对房屋拆迁中涉及到的各类问题还有疑问可以将疑问私信给我,本律师将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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