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7:01:37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率近些年来逐渐升高,也随之暴露出来各种各样的问题,有要求分割财产的,要抢夺孩子抚养权的,有告男方家暴要求判刑的,也有因为种种原因离不了的。
在离婚的各种问题中,一个比较引人注意和新奇的点的是“无效婚姻”,那么什么是无效婚姻呢?离婚时发现是无效婚姻又该怎么办?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钱某与王某都是离过婚的,婚前在父母的做主下,两人结成一对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二人对彼此都不了解,也没有时间在婚前培养感情,所以感情基础十分薄弱。
婚后钱某把王某的房子装修了一下,还给加盖了一间新屋子,各种电器设备都装置齐全。钱某还赡养了王某的父母,但是两人婚后经常吵架,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钱某上诉离婚时,两人已经分居四年。因为钱某生病急需手术,而且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所以钱某上诉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并要求王某给予经济补偿。
经过法院的审理,钱某的母亲与王某的母亲是同胞姐妹,也就是说钱王两人是亲姨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两人的婚姻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遂判决两人婚姻无效。
在庭审过程中,钱某自愿放弃了分割财产和要求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从这两条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我们都知道,近亲结婚很容易造成后代的身体健康问题,所以以上血亲关系均禁止通婚,如已进行结婚登记,属于应当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若是对于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不服的,相关人员可以提起上诉,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说“婚姻自由”,但是这个自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近亲结婚则不属于“自由”范围内。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不能结婚。
钱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两人系亲表兄妹,在禁止结婚的范围里,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来看,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婚姻。
既然婚姻没有效力,那么解决夫妻二人财产分割的婚姻法就不再适用,而根据其它相关法律条文,对于二人经济纠纷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不过,庭审过程中钱某自愿放弃了诉求,且两人并未生育子女,所以法院仅作出二人婚姻无效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事人的需求。
被告张某与杨某在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离婚,几年后原告赵某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后来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证实孙某与张某为同一人,而孙某的其中一个身份证明已在国家有关规定颁布后予以注销。
赵某在得知情况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处重婚罪,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赵某与张某婚姻无效,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上述的案例中,张某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所以婚姻被判定无效。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张某犯有重婚罪且证据确凿,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负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未到法定年龄的婚姻也不在法律“婚姻关系”的范畴内,主要就是因为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等都存在欠缺,法律也是给予保护才会有这样的规定。
从确定婚姻无效的多种情形来看,无效婚姻很显然是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的家庭道德观念,负面影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安稳秩序。
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坚决制裁,也表明了社会、国家的整体价值导向。除此之外,为避免婚姻关系破裂,民法典还新增了一条“知情权”。
所以离婚时发现是无效婚姻也不用惊慌,作为无过错方法律会坚决保护你,这一条设立的相对合理且人性化,保障了一些人的切身利益。
当然,为了避免更多纠纷,在结婚前还是要多了解了解,向无效婚姻说不,既能保障自己得来以,也对维护和谐的社会风气有帮助。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