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婚姻法律(古代婚姻法律)

时间:2023-04-11 17:26:08来源:法律常识

古时候婚姻法律(古代婚姻法律)

众所周知,我国的政策为依法治国,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实,我国早在距今几千年便有以法治国的先例。例如: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其便是推崇法家学说,用法律条文来约束百姓、治理国家,甚至后世王朝也都延续了这个特点。

事实上,法律具体什么时候形成虽没有相关文献资料记载而不可考证,但可以确定的是其历史悠久,可以追溯于上古时期的黄帝时代。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其的来历有两个说法,一为“礼源于祭祀”;二是“刑起于兵”,这里的意思指礼法起源于祭祀文化礼仪,而刑法起源于军队。那拥有这样的历史的法律能够维护古代所有人的利益吗?

答案是否定。我国古代为男权社会,因而女性的利益基本都得不到法律的维护,特别是在婚姻制度当中,更是得不到保障,更不要提和丈夫离婚的事情了。

接下来以《列女传》来探究古代义绝离婚制度对女性的影响。

一、来源:历史悠久

1、《列女传》的来历

首先,开篇提到一个事实是我国古代的王朝特点是夫权为主的男性统治社会。

人们受儒家思想中推崇的礼乐制度影响,认为妻子应以夫为纲,以夫为天,夫妻之间形成了一种尊卑关系。其中,丈夫可以自由纳妾,妻子却需要在丈夫死后为其守节的不平等关系,这种长期的不平等带给了古代妇女很大的压力。

后来西汉时期,汉成帝的皇后赵飞燕上位,仗着皇帝不管她,愈发的恃宠而骄,于是招来一些美男整日淫乱无度。

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并不是个例,特别是古代有权势的女性当中该行为十分的常见,例如:养面首第一人的汉代馆陶公主,我国第一位女皇帝武则天等。

话又说回来,赵皇后的荒诞行为,皇帝的不作为,让当时的臣子十分不满。于是,一位名叫刘向的大臣便收集了一些女性事迹,写了一本符合当时社会伦理道德和礼法的书,用来劝诫皇帝。

《汉书·刘向传》描述此事:

“向睹俗弥奢淫,而赵、……逾礼制。……故采取诗书所载贤妃贞妇,兴国显家可法则,及孽嬖乱亡者,序次为《列女传》,凡八篇,以戒天子。及采传记……”

至此,影响后世女性几千年的《列女传》便诞生了。

其实,《列女传》是一本中国古代的妇女史、介绍中国古代妇女行为的书。可惜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朝的更替,这本书也由最初的劝诫皇帝小心外戚干政,赞扬符合礼法妇女的书变为束缚女性、残害女性的书。

此后“以节烈为标准,从贞烈着眼,从守节载笔,著录的贞节烈妇,其名为列女传,实为烈女传”,《列女传》沦为了统治者手中的一个迫害女性的工具,他们通过大肆赞扬其中的的守节行为,进一步加强男尊女卑的思想,更好的维持男权的统治。

2、义绝离婚制度

上文提到,古代的君王凭借礼法,伦理道德来制定法律约束百姓的行为,维护其统治,其中有关婚姻的法律制度被他们认为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同样的,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发展,义绝离婚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义绝离婚制度中,“义”指代一种原则,一种道德规范,充满了古代的伦理思想。其也有合适、适宜之意,指不合适就可以分开,断绝的意思。

其实,最初关于“义绝”二字也是出现在汉朝,这个制度是一种强制离婚的政策。其重点强调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出现了法定的伤害夫妻之义的行为,比如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等行为,婚姻就必须断绝干净,不能重新结合。

史料中明确记载其的涵义为:

“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

不过,让人可惜的是,汉代虽然出现了“义绝”,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官方的法律制度上明文规定这种政策,通俗点说这种义绝制度,在汉代是不具有官方认可的。

实际上,这种义绝离婚制度是在女子作为男性的附属品、男女不平等的不公平条件下制定,自然更加的偏向男性的权益。

前文古代的统治者把夫妻之间的婚姻当成了社会和谐的基础,若后续出现了损坏双方之义的行为,自然需要义绝离婚制度解除而维持社会的稳定。

但是古代离婚的女性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不守妇道的行为,这让嫁人的妇女们更加的小心谨慎照顾丈夫,哪怕过得不好也不愿意离婚。

例如,《列女传》写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今不得意,胡不去乎”,又有“妇人之道,膏而已矣。彼虽不吾以,吾何可以离于妇道乎”,可见虽然汉代社会赞成不合则离婚,妇女却受到社会妇道、守节思想的束缚。

更何况义绝离婚制度包含着“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思想,连接这两个宗族关系,结的是亲家、是利益,不是仇人,如果一旦没有利益可图,或许便是一段婚姻的结束。

哪怕是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这种“义”的损失,而作为婚姻一方的女性是没有拒绝离婚的权利,甚至还可能被认为是其不守妇道造成的后果,而这种离婚后的女性便如同一件“物品”立即被父母嫁给其他关系亲密的人,重新缔结“两家之好”。

另外,除了义绝离婚制度这类强制离婚手段外,还有另外一种温和、不强制的离婚制度“和离”。

其是源于《周礼》,又称“两愿离”,是一种允许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的法规。最早由北魏孝文帝的诏书为令,才逐渐由非官方的思想上升为正当、合法性的法规。

直到唐朝的时候,社会风气变得开放开放,礼法对女性的束缚减少,唐朝律法才有了明文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鉴于唐朝的影响力对周边国家,甚至是世界都是巨大的,更别提唐朝的繁荣盛世让无数人推崇备至,因而当时法律规定的“和离”制度便保留了下来,乃至后世承袭,为女性获得一丝的喘息机会。

二、影响:伤害深远

1、各朝代的发展和影响

基于不同朝代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的不同,时人使用义绝离婚制度也有差异,并且这个制度不断发展影响之深远,还对女性的伤害之大更是“罄竹难书”。

纵观古代的义绝离婚制度的发展历史,如果说唐朝的法律最为宽松的话,那么之后的朝代便越来越压抑、可怕。

宋朝的时候继承了唐朝的义绝制度,还规定了如果符合了义绝制度规定却不愿意离婚的夫妻,也需要“得一年徒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宋朝的礼教思想发展,对女性思想、道德上的约束越发的严重。例如“然饿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讲究“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是谓妇言。盥浣尘秽,……,身不垢辱”的妇言、妇德。

这样的礼教思想慢慢的被曲解成为了迫害女性的借口,尤其是明朝时期更是达到了顶峰阶段。

例如:明朝规定“妇道唯节是尚”,《列女传》中记载了许多,类似方氏的丈夫袁坚嗜酒败家,后来丈夫死后,她贫困没有了依靠,最后死了也不改嫁的思想。

人们对《列女传》里的故事十分推崇,高度赞扬遵守贞洁和妇道的女性,也致使当时未婚守节的局面出现,甚至十分注重贞洁的女性因被人调戏而死,因流言被浸猪笼,或自杀证明清白的现象比比皆是。

再加上,当时《大明律·户婚》规定,“凡妻无应离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杖八十”。

可惜这样的离婚法律不但没有真正为女性做主,反而让受到礼教思想迫害的她们陷入了两难境地,甚至这些女性为了不离婚直接选择了上吊自杀。

最后,这经历汉代萌芽、魏晋定律、到唐朝真正的写进法律、元宋时期发展、明清兴盛等千余年的时间的义绝离婚制度,直到晚清末期被正式废除

三、结语

总的来说,古代的法律并不是如今为了人民而制定的,而是为了维护封建君王的统治逐渐形成的规则制度,是他们用来辅助统治的一种工具,再加上古代为男权社会,即女性为男性的附属品,因而女性的利益基本都得不到法律的维护,更不要提和丈夫离婚一事。

由于古代社会男女不平等,哪怕古代规定了义绝离婚制度,受到礼法、伦理的思想影响,女子也不想、不能随意的离婚。这个制度实际上是封建社会下女子地位的见证,因此只有在礼法宽松的时代,女性才能在压抑的贞洁、伦理道德思想下获得片刻的自由。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类法律制度具有封建性和男尊女卑的特点,但是这些真实历史记载也为后世的婚姻法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思路来源。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研究》

2、《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3、《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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