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7:33:34来源:法律常识
争议焦点
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账单欠款数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予以主张,上诉人陈述该节点的信用卡账单系经过多次倒贷反复形成,现仅凭该明细不能确认所透支金额全部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欠款日期的债务已于下一个月的信用卡还款日予以清偿,故现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形成的信用卡账单明细主张该欠款为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但因上诉人的信用卡账单与案外人之间的款项交织在一起,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先行调整。
诉讼请求
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价值、鸡舍、狗舍、猪舍及附属设施予以分割,折合人民币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12764.63元,被告支付原告256382.31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
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92民初560号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二、辽G×××号五十铃皮卡车一辆归被告付某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三、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共同财产分割款42500元;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付某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7民终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说明的问题,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可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债务纠纷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付某在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至双方分居这段时间内,通过借用并持有使用亲戚朋友信用卡套现及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入付某名下的银行卡内,用于日常消费,家庭生活及生意经营。
庭审中,被告王某表示日常生活收入、支出均由原告掌握,自己不知道不掌握,双方婚后无固定收入。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婚后建有鸡舍130平方米,猪圈大棚180平方米。因鸡舍猪圈系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故锦州松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责令被告拆除。
装修的婚房,被告已经对外出租,并且重新装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涉案的鸡舍猪圈属于违章建筑,已被有关机关责令拆除,其价值无法确定,法院不宜调整。
关于原告诉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512764.63元共同债务,以上债务均系原告付某向其亲友以微信转账和自己信用卡贷款等形式发生,还有将其亲友的信用卡欠款数额作为借款的情况,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不予调整。
关于房屋装修价值,因被告已将房屋对外出租,并且重新装修,装修价值已无法确定,故法院不予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