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婚姻法律师(西宁市离婚律师排名)

时间:2023-04-11 17:36:14来源:法律常识

西宁婚姻法律师(西宁市离婚律师排名)

 原标题:“离婚的媳妇”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出嫁、离婚、丧偶的妇女,在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歧视,并强行剥夺了她们的村民资格,不给她们应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和集体利益分配,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由于这些农村妇女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接触外界较少,导致维权意识淡薄。然而,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村韩璐(化名)就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并不认同村规民约中的规定:“多数参会人员不同意给离异妇女分配,离异的妇女不予登记发放补偿款。”

经过半年多的上访、上诉,最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大堡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向韩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户籍迁入不认资格

今年54岁的韩璐,1985年8月嫁给了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村村民刘洋(化名),办理了结婚登记。1986年,某村给刘洋家分得承包地0.087公顷。随后,韩璐将户籍从娘家湟中县拦隆口乡(现为拦隆口镇)某某村迁入到了大堡子镇某村,正式成为该村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7年,韩璐在某村的小学任教,一教就是11年,而后又担任了4年的村妇联主任。

时间如梭。2004年5月,韩璐和刘洋因种种原因协议离婚。离婚后,韩璐的户籍一直未迁出某村,并一直居住在村里的自建房内。这一住就是几十年,韩璐从未搬离过。

2017年年底,大堡子镇某村位于昆仑大道延伸段的公共用地被国家征用,为了让每一名村民得到应有的利益,该村两委、党员、各社社长、村民代表集体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决定,按该村常住人口(包括人在本村、户口在本村)进行登记确定:对于已出嫁姑娘(户口在本村或离异户口迁回本村的)按常住人口的50%登记计算;经过大会表决,多数参会人员不同意给离异的媳妇分配,离异的媳妇不予登记发放征地补偿款。

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某村认为韩璐已经离婚,不能享受分配待遇,由此不认可韩璐在某村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此,韩璐多次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此情况,但均因村民自治的原因一直未解决。无奈的韩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便上访至青海省妇女联合会。

青海省妇联接到韩璐的诉求后,对西宁市妇联下发信访督办通知,对西宁市城北区政府下发监督整改意见书。同时,在省妇联安排下,省妇联权益部联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驻省妇联权益部信访值班律师邱成、王鹏对韩璐一事提供法律帮助。几经波折后,韩璐将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

开庭审理打赢官司

今年7月11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韩璐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次庭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韩璐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关键在于认定原告韩璐是否具有大堡子镇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婚后将户口迁至某村,长期在村里居住,原告虽然与某村村民刘洋离婚,但其户籍地至今仍为被告所在村,即具有被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在村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作为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事宜,行使选举权。综上,原告自1985年8月结婚后就在某村生产、生活,户籍关系至今在村里,原告的生活基础并未脱离某村,故应认定原告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收益的权利,某村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正当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给“离婚的媳妇”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故无法向原告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答辩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予采信。

对此,城北区法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村主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韩璐支付征地补偿款2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路坚持赢得尊重

一纸判决书或许不能说明什么,但是对韩璐来说,这却是身份的象征,是对她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可。8月2日,韩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跑了多个部门、跑了信访办都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省妇联信访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对我热情接待和鼓励,为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支持我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才有了不放弃、不气馁的信心和决心,一直坚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赢得尊严,赢得认可。”

与此同时,记者采访了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驻省妇联信访值班律师邱成,她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加速,全国各地出现了征地热潮。征地后,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在村民之间形成了新的利益冲突,其间,不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例发生。有的妇女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有的认为村规民约就是这么决定的,有的即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也放弃了维权。然而,韩璐却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8月6日,青海省妇联权益部部长王瑞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长达半年的诉讼期内,省妇联数次邀请省垣法学专家和律师以“妇女土地权益”为内容开展维权面对面主题活动,数次就此信访案与市、区、乡妇联、属地政府、乡政府进行工作对接。近年来,青海省妇联权益工作以妇女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为导向,推动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把妇女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作为工作重点,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妇女由衷感受到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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