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24:36来源:法律常识
下月起,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离婚设30天冷静期等新规也将落地,现行婚姻法、继承法等几部法律同时废止。说起保障婚姻生活各种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得不提婚姻法。如今在我们看来天经地义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人们努力争取的权利。在北京,推行婚姻法、倡导夫妻平等的“新式婚姻”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发生过很多生动的故事。
新中国首部法律诞生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折磨着无数中国家庭。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非常迫切。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当年5月1日正式实施。婚姻法也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公布后,北京市民通过广播收听、学习婚姻法。冯文冈/摄
婚姻法废除了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现代新型婚姻家庭制度,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也随之被废除。(2009年6月22日《北京日报》17版,《1950年,新中国立法保障婚姻自由》)
新中国刚成立时百废待兴,第一部法律竟然和政治、经济都无关,而是诞生于婚姻领域,这是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当时为了社会安定,以法律为保障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很有必要。毛泽东就曾将婚姻法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
克服阻力争取婚姻自由
婚姻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废除包办强迫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婚姻法实施后,立刻涌现了很多争取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事例。
女青年孙喜贞和清洁队员李宗健自由恋爱,但她妈妈嫌李宗健穷,不同意,为此时常打骂她。为了不让二人登记结婚,孙喜贞的妈妈还把户口簿藏起来。后来,李宗健从单位开出介绍信,二人到区政府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派出所和区政府都支持他们,给他们借了女三中的礼堂办婚礼。1953年1月11日,当时西单区的正副区长、区代表、清洁队的负责同志、女三中的学生,共有一千来人参加了二人的婚礼。区长亲自替他们证婚。孙喜贞激动得落了泪,“这样光彩的结婚仪式,我永生都忘不了。”(1953年1月25日《北京日报》2版,《孙喜贞获得了婚姻自由》)
上世纪50年代初婚姻法实施后,海淀区农民朱祥和杨淑青自由恋爱结为夫妇。江定保/摄
不光是恋爱和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
冯秀蓉15岁时由父母做主,嫁给本村的一位村民。婚后,她经常被婆婆打骂,吃不饱,三九天里还穿着破单衣。新中国成立后,她积极参加村里的工作,被选为村里的妇女代表,但丈夫不满意她参加这些工作,两个人的矛盾更深了。婚姻法实施后,冯秀蓉在妇联和区政府许多同志的帮助下,终于离了婚。但她的父母不赞成,不叫她进门,冯秀蓉只好住到街坊家里去,得到街坊们的关照和支持。冯秀蓉坚持和旧思想作斗争,后来自由恋爱并再婚,生活很美满。(1952年10月23日《北京日报》2版,《婚姻法给我带来了幸福生活》)
争取婚姻自由,要靠社会大环境的支持。《北京日报》曾专门刊发文章提出,为了推动婚姻法的落实,第一件事就是要打破群众的封建思想,提倡男女的正常往来。干部应当把自由结婚的例子广泛宣传,大家也要打开眼界,打破“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思想,提倡青年男女们在共同生产、学习中相互了解。(1953年3月15日《北京日报》4版,《怎样才能贯彻婚姻自由的政策》)
婚姻法实施后,北京一次游园大会中挂出了宣传标语。江定保/摄
婚姻法不是离婚法
曾经,倡导“离婚自由”在普通民众间产生了误读。有些人把婚姻法直接叫做“离婚法”,甚至有人提出,实行婚姻法,“天下要大乱”。
为此,当年的婚姻法宣传提纲中特别写明:婚姻法保护正当的离婚自由,也反对轻率的离婚,所以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离婚时,得由区政府、县或市人民法院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行判决,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准许离婚,否则也可以不准离婚。(1953年2月26日《北京日报》3版,《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
一些本来打算离婚的家庭,在理解了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后,通过改善夫妻关系,成功地挽救了婚姻。
孙秀兰是医学院毕业的大学生,丈夫是医生。婚后不久,孙秀兰的爱人就摆出“夫权统治者的架子”来了,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对她又打又骂。
婚姻法公布后,她看了一遍又一遍。起初,她也把婚姻法看作是离婚法,一想到离婚,顾虑就多了。后来她反覆琢磨,其实她和丈夫的感情基础不错,她想照着婚姻法写的那样,改造自己的家庭,争取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家庭关系。
她刚说了自己的想法,丈夫立马儿恼羞成怒。孙秀兰并不急,带着孩子回了娘家,每周六再带着孩子回来看丈夫,反复讲道理。丈夫的态度终于一点点好起来。
夫妻间曾经的鸿沟被共同的努力逐渐填平。丈夫不仅开始帮着分担家务,还全力支持妻子的工作。有段时间,孙秀兰每天工作到夜里12点以后才能回家。丈夫不仅一个人带着三个孩子,还常常等她到深夜,有时炉子上还为她热着粥。孙秀兰说,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给妇女套上了沉重的枷锁,新社会的婚姻法给我们指出一条明路。(1953年2月28日《北京日报》1版,《毛主席的婚姻法给我带来了家庭幸福》)
这样的例子经过报纸的广为宣传,婚姻法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渐渐地,越来越多的人理解了婚姻法不是离婚法,也有更多的人像孙秀兰的丈夫一样,放下传统的夫权封建思想,开始学着尊重妻子,认可平等的夫妻关系。
1953年,铁路局职工向旅客宣传婚姻法。冯文冈/摄
一起虐媳案推动法律贯彻
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一些地方,妇女被压迫的现象还很突出。而在妇女向社会寻求帮助时,仍有一些干部抱着旧思想,并不重视甚至拖延、干涉。
1953年,婚姻法宣传深入工厂、街道。图为被服厂墙上贴着的宣传标语。冯文冈/摄
1952年,北郊南湖渠村村民孟秀兰不堪婆婆虐待服毒身亡。这件事被本报报道出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震动。
原来,孟秀兰17岁时由父母包办,嫁到南湖渠村一户姓张的人家。婆婆经常打骂她。秀兰的丈夫又有封建男权思想,也跟着母亲欺负秀兰。秀兰快临产时,还得推碾子、挑水,每天忍受各种难听的话。结婚三年多,婆婆不许秀兰参加村里的任何活动,连街坊邻居都不让接近。
秀兰想离开张家,跑去问哥哥要主意,哥哥也有封建思想,说:“你还是慢慢忍着吧,你离了婚,我没脸再来这村干活。”秀兰想到造纸厂去做工,结果又挨了婆婆一顿大骂。
秀兰曾找村妇联和村政府的干部反映过,但要不就是劝她熬着,要不就是说“不是大不了的事”“哪有马勺不碰锅沿”。
秀兰从来没参加过社会活动,对婚姻法和政府的政策了解也很少,觉得无路可走,心一窄就喝盐卤自杀了。(1952年12月17日《北京日报》4版,《孟秀兰被虐待自杀案经过》)
这件事一经发表,本报就接到很多群众来信。他们纷纷表达了对虐待妇女行为的愤慨,并呼吁大力开展贯彻婚姻法的运动。(1952年12月26日《北京日报》2版,《建议政府大力开展贯彻婚姻法的运动》)
市里也对这个案子非常重视,市领导亲自过问,成立联合调查小组。1953年1月9日,市人民法院到南湖渠村公开宣判。孟秀兰的婆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她的丈夫受到警诫处分。
婆婆总在生活小事上折磨儿媳;妇女怀孕了还得做繁重的家务;女人想参加社会活动和学习被阻拦……大家听着判决里的这些事,是这么的熟悉,从前觉得“这些事算得什么哩”,可就是这种从早到晚的折磨,让一个年轻的妇女活不下去自杀了。大家心里难受,都觉得有话要说,会场上不断有人喊出“反对封建”“坚决贯彻婚姻法”的口号。(1953年1月14日《北京日报》4版,《孟秀兰案公开宣判》)
和此案有关的基层干部事后也都做了检讨,这个案子对法院、妇联和很多基层干部产生震动,破除封建残余思想、落实婚姻法的行动越做越实。
很快,根据国家要求,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北京的工厂、街道和乡村都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宣传。
1953年,皮库胡同居民看婚姻法招贴画。江定保/摄
婚姻法不断修改折射时代变迁
婚姻法刚推出时,社会上还有重婚、纳妾、养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陋习,为此,婚姻法明确予以禁止。但对于这些法条如何执行,社会上也有各种误读。
为此,本报曾在1953年2月26日3版全文刊发《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其中明确表示,“过去包办强迫的婚姻,重婚、纳妾,或者收养了童养媳的,要怎样对待呢?是不是要他们离婚呢?不,不应该这样做。因为实行婚姻法并不是要拆散由旧婚姻制度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离婚的坚决要求,谁也不应当去干涉他们,强迫他们离婚。如果她们有这样的要求,就应该准许她们离婚。”
后来,婚姻法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调整。
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新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当时正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离婚实质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大众追求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另外,为响应“晚婚晚育”,新婚姻法提高了结婚的法定年龄。由“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始得结婚”。新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倒插门”“入赘”,也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权益保护。这对于保障婚姻自由,推行计划生育,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都有好处。(1980年9月3日《北京日报》4版,《关于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1986年1月,北京染料厂举办青工法制教育轮训班,组织青年工人学习婚姻法等各种法律知识。胡敦志/摄
2001年,婚姻法进行修正,修改的内容多达33项,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及离婚的补偿原则、过错原则,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使得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重婚等情形为“无效婚姻”。法学专家认为,及时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治理违法婚姻。(2001年1月15日《北京日报》7版,《建立无效婚姻制度 意在保护合法婚姻》)
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此次展现在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有关婚姻的法律与时俱进,不仅彰显了社会的进步,也描绘出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轨迹。
历史资料:京报集团图文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