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法律平台(婚姻法免费咨询)

时间:2023-04-11 18:24:36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法法律平台(婚姻法免费咨询)

下月起,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离婚设30天冷静期等新规也将落地,现行婚姻法、继承法等几部法律同时废止。说起保障婚姻生活各种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得不提婚姻法。如今在我们看来天经地义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人们努力争取的权利。在北京,推行婚姻法、倡导夫妻平等的“新式婚姻”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发生过很多生动的故事。

新中国首部法律诞生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折磨着无数中国家庭。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非常迫切。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当年5月1日正式实施。婚姻法也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公布后,北京市民通过广播收听、学习婚姻法。冯文冈/摄

婚姻法废除了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现代新型婚姻家庭制度,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也随之被废除。(2009年6月22日《北京日报》17版,《1950年,新中国立法保障婚姻自由》)

新中国刚成立时百废待兴,第一部法律竟然和政治、经济都无关,而是诞生于婚姻领域,这是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当时为了社会安定,以法律为保障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很有必要。毛泽东就曾将婚姻法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

克服阻力争取婚姻自由

婚姻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废除包办强迫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婚姻法实施后,立刻涌现了很多争取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事例。

女青年孙喜贞和清洁队员李宗健自由恋爱,但她妈妈嫌李宗健穷,不同意,为此时常打骂她。为了不让二人登记结婚,孙喜贞的妈妈还把户口簿藏起来。后来,李宗健从单位开出介绍信,二人到区政府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派出所和区政府都支持他们,给他们借了女三中的礼堂办婚礼。1953年1月11日,当时西单区的正副区长、区代表、清洁队的负责同志、女三中的学生,共有一千来人参加了二人的婚礼。区长亲自替他们证婚。孙喜贞激动得落了泪,“这样光彩的结婚仪式,我永生都忘不了。”(1953年1月25日《北京日报》2版,《孙喜贞获得了婚姻自由》)

上世纪50年代初婚姻法实施后,海淀区农民朱祥和杨淑青自由恋爱结为夫妇。江定保/摄

不光是恋爱和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

冯秀蓉15岁时由父母做主,嫁给本村的一位村民。婚后,她经常被婆婆打骂,吃不饱,三九天里还穿着破单衣。新中国成立后,她积极参加村里的工作,被选为村里的妇女代表,但丈夫不满意她参加这些工作,两个人的矛盾更深了。婚姻法实施后,冯秀蓉在妇联和区政府许多同志的帮助下,终于离了婚。但她的父母不赞成,不叫她进门,冯秀蓉只好住到街坊家里去,得到街坊们的关照和支持。冯秀蓉坚持和旧思想作斗争,后来自由恋爱并再婚,生活很美满。(1952年10月23日《北京日报》2版,《婚姻法给我带来了幸福生活》)

争取婚姻自由,要靠社会大环境的支持。《北京日报》曾专门刊发文章提出,为了推动婚姻法的落实,第一件事就是要打破群众的封建思想,提倡男女的正常往来。干部应当把自由结婚的例子广泛宣传,大家也要打开眼界,打破“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思想,提倡青年男女们在共同生产、学习中相互了解。(1953年3月15日《北京日报》4版,《怎样才能贯彻婚姻自由的政策》)

婚姻法实施后,北京一次游园大会中挂出了宣传标语。江定保/摄

婚姻法不是离婚法

曾经,倡导“离婚自由”在普通民众间产生了误读。有些人把婚姻法直接叫做“离婚法”,甚至有人提出,实行婚姻法,“天下要大乱”。

为此,当年的婚姻法宣传提纲中特别写明:婚姻法保护正当的离婚自由,也反对轻率的离婚,所以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离婚时,得由区政府、县或市人民法院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行判决,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准许离婚,否则也可以不准离婚。(1953年2月26日《北京日报》3版,《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

一些本来打算离婚的家庭,在理解了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后,通过改善夫妻关系,成功地挽救了婚姻。

孙秀兰是医学院毕业的大学生,丈夫是医生。婚后不久,孙秀兰的爱人就摆出“夫权统治者的架子”来了,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对她又打又骂。

婚姻法公布后,她看了一遍又一遍。起初,她也把婚姻法看作是离婚法,一想到离婚,顾虑就多了。后来她反覆琢磨,其实她和丈夫的感情基础不错,她想照着婚姻法写的那样,改造自己的家庭,争取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家庭关系。

她刚说了自己的想法,丈夫立马儿恼羞成怒。孙秀兰并不急,带着孩子回了娘家,每周六再带着孩子回来看丈夫,反复讲道理。丈夫的态度终于一点点好起来。

夫妻间曾经的鸿沟被共同的努力逐渐填平。丈夫不仅开始帮着分担家务,还全力支持妻子的工作。有段时间,孙秀兰每天工作到夜里12点以后才能回家。丈夫不仅一个人带着三个孩子,还常常等她到深夜,有时炉子上还为她热着粥。孙秀兰说,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给妇女套上了沉重的枷锁,新社会的婚姻法给我们指出一条明路。(1953年2月28日《北京日报》1版,《毛主席的婚姻法给我带来了家庭幸福》)

这样的例子经过报纸的广为宣传,婚姻法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渐渐地,越来越多的人理解了婚姻法不是离婚法,也有更多的人像孙秀兰的丈夫一样,放下传统的夫权封建思想,开始学着尊重妻子,认可平等的夫妻关系。

1953年,铁路局职工向旅客宣传婚姻法。冯文冈/摄

一起虐媳案推动法律贯彻

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一些地方,妇女被压迫的现象还很突出。而在妇女向社会寻求帮助时,仍有一些干部抱着旧思想,并不重视甚至拖延、干涉。

1953年,婚姻法宣传深入工厂、街道。图为被服厂墙上贴着的宣传标语。冯文冈/摄

1952年,北郊南湖渠村村民孟秀兰不堪婆婆虐待服毒身亡。这件事被本报报道出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震动。

原来,孟秀兰17岁时由父母包办,嫁到南湖渠村一户姓张的人家。婆婆经常打骂她。秀兰的丈夫又有封建男权思想,也跟着母亲欺负秀兰。秀兰快临产时,还得推碾子、挑水,每天忍受各种难听的话。结婚三年多,婆婆不许秀兰参加村里的任何活动,连街坊邻居都不让接近。

秀兰想离开张家,跑去问哥哥要主意,哥哥也有封建思想,说:“你还是慢慢忍着吧,你离了婚,我没脸再来这村干活。”秀兰想到造纸厂去做工,结果又挨了婆婆一顿大骂。

秀兰曾找村妇联和村政府的干部反映过,但要不就是劝她熬着,要不就是说“不是大不了的事”“哪有马勺不碰锅沿”。

秀兰从来没参加过社会活动,对婚姻法和政府的政策了解也很少,觉得无路可走,心一窄就喝盐卤自杀了。(1952年12月17日《北京日报》4版,《孟秀兰被虐待自杀案经过》)

这件事一经发表,本报就接到很多群众来信。他们纷纷表达了对虐待妇女行为的愤慨,并呼吁大力开展贯彻婚姻法的运动。(1952年12月26日《北京日报》2版,《建议政府大力开展贯彻婚姻法的运动》)

市里也对这个案子非常重视,市领导亲自过问,成立联合调查小组。1953年1月9日,市人民法院到南湖渠村公开宣判。孟秀兰的婆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她的丈夫受到警诫处分。

婆婆总在生活小事上折磨儿媳;妇女怀孕了还得做繁重的家务;女人想参加社会活动和学习被阻拦……大家听着判决里的这些事,是这么的熟悉,从前觉得“这些事算得什么哩”,可就是这种从早到晚的折磨,让一个年轻的妇女活不下去自杀了。大家心里难受,都觉得有话要说,会场上不断有人喊出“反对封建”“坚决贯彻婚姻法”的口号。(1953年1月14日《北京日报》4版,《孟秀兰案公开宣判》)

和此案有关的基层干部事后也都做了检讨,这个案子对法院、妇联和很多基层干部产生震动,破除封建残余思想、落实婚姻法的行动越做越实。

很快,根据国家要求,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北京的工厂、街道和乡村都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宣传。

1953年,皮库胡同居民看婚姻法招贴画。江定保/摄

婚姻法不断修改折射时代变迁

婚姻法刚推出时,社会上还有重婚、纳妾、养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陋习,为此,婚姻法明确予以禁止。但对于这些法条如何执行,社会上也有各种误读。

为此,本报曾在1953年2月26日3版全文刊发《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其中明确表示,“过去包办强迫的婚姻,重婚、纳妾,或者收养了童养媳的,要怎样对待呢?是不是要他们离婚呢?不,不应该这样做。因为实行婚姻法并不是要拆散由旧婚姻制度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离婚的坚决要求,谁也不应当去干涉他们,强迫他们离婚。如果她们有这样的要求,就应该准许她们离婚。”

后来,婚姻法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调整。

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新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当时正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离婚实质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大众追求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另外,为响应“晚婚晚育”,新婚姻法提高了结婚的法定年龄。由“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始得结婚”。新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倒插门”“入赘”,也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权益保护。这对于保障婚姻自由,推行计划生育,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都有好处。(1980年9月3日《北京日报》4版,《关于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1986年1月,北京染料厂举办青工法制教育轮训班,组织青年工人学习婚姻法等各种法律知识。胡敦志/摄

2001年,婚姻法进行修正,修改的内容多达33项,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及离婚的补偿原则、过错原则,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使得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重婚等情形为“无效婚姻”。法学专家认为,及时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治理违法婚姻。(2001年1月15日《北京日报》7版,《建立无效婚姻制度 意在保护合法婚姻》)

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此次展现在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有关婚姻的法律与时俱进,不仅彰显了社会的进步,也描绘出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轨迹。

历史资料:京报集团图文数据库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