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37:12来源:法律常识
丈夫马某在26年的时间内抛弃妻子林某与一双儿女在外打工,逢年过节才回家探望,期间从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及家庭生活开支,妻子林某独自在家照顾子女及家庭并独自出资建造一处住房。2022年,丈夫马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妻子林某同意离婚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自建房归其所有,因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审理后判决同意双方离婚,自建房归林某所有并综合考虑马某离家26年,林某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并抚育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马某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马某在与林某长达26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家庭及子女尽自己的应尽的义务,每一个家庭都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的努力和维护,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负有相应的义务,马某的行为明显违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马某婚姻期间长期在外打工且没有支付过子女的抚养费,未尽到其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
2、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林某常年在家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家庭,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来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因此,林某有权要求马某予以扶养,要求马某支付扶养费,马某负有对林某进行扶养的义务,马某常年在外打工,从未对家庭及林某承担过生活开支,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3、承担另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林某独自一人在长达26年的时间内支撑着整个家庭,其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对外所欠债务如自建房的对外欠款等,应该由马某与林某共同承担。
上述义务是作为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应该尽到的基本义务,马某显然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对于上述未尽家庭基本义务的行为:
未尽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支付扶养费;
未尽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有扶养需要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支付扶养费或按照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家庭生活必需的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对外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