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9:16:51来源:法律常识
文|飞鱼说史
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吕氏春秋·恃君览》
说起婚姻,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它是现在社会生活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现在社会所提倡的虽是自由婚姻,但却不是绝对的自由,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以及社会伦理、医学等方面的认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也在不断完善,保障了夫妻双方利益的同时,也让社会生活更趋于和谐,当然婚姻也有很多形式,而其中”一夫一妻“最为普遍,也最符合常理。
但婚姻制度的发展,却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原始社会下,婚姻的形态是混乱的,正如开篇引用所言,则是指的母系氏族制下,子女只知道母亲是谁,当然更无”伦理“而言,当然这是由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的社会活动更多的是围绕繁衍和生存决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男子在生产活动的”贡献“日益重要,而地位也在不断上升,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婚姻制度也转向了”一夫多妻制“,进而转为了”一夫一妻多妾制“。
而这一婚姻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宗法制的确立。
所以可以说宗法制是中国古代社会婚姻的基础,那么一妻多妾制度是如何保证“立子立嫡”的呢?
本片飞鱼就从宗法制的核心说起,具体讲讲古代宗法制下的婚姻制度。
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
宗法制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善于周朝,是按照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其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世袭,而其核心就是“嫡长子继承制”,也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是合法的继承人,当然这并不是只适用于君王之家,而是适用在整个贵族统治阶级。
这套制度的确立之初,就是为了维护贵族阶级统治而设立的,夏朝虽然已经确立了王位世袭制,但依然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确立了“嫡长子继承”。
直到西周宗法制才得以真正完备,而在继承方面,则确立了“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也就意味着,君主或者诸侯在选择继承人方面,只看重血统,贤能则是次要的,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这是荒谬的,但是在当时却是宗法制的根本。
既然出生时已经决定今后的地位,那么母亲的地位,也就至关重要,而嫡长子身份的确立,也是由母亲的身份决定的,你可能要说了,男权社会下,男子都是“多妻”的,难道第一个娶的就是“妻”,当然不是那么简单。
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独断》
夏商周三代以来,由于宗法制的逐步完善,古人的婚姻制度也逐渐形成,根据上述蔡邕在《独断》的记载,我们就可以知晓,古人的婚姻虽然是“多妻制”的,但对于其数量是有明显规定的,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对身份做了规定,也就是妻和妾的区分。
周人的“立子立嫡”是基于权力稳定的因素考虑的,虽然世袭制已经确立,但是多妻制又和这一制度有着冲突,多妻导致了子女众多,那么如果没有一套制度作为保障,势必会权力交接的混乱,严重还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互相残杀。
为了明确权力的合法继承人,周人就根据妻妾的不同身份确定了嫡和庶的关系,当然也就决定了子女的地位,但是如果一个家族出现了多个正妻,那么嫡庶关系自然也就混乱了,于是乎,周公在制定礼仪时,就确立了“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这样一来,嫡长子也就随之确立。
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周天子的地位虽然受到了挑战,但是这种婚姻制度却一直延续,天子的正妻被称为“后”,正如《礼记·昏义》记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也就是说“后”的权力是掌管六宫,等到后来封建制取代了奴隶制,这项制度依然被延续。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内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被确立后,娶妻的形式自然也不能忽视,古人婚姻亦讲究“聘娶”,这是在古代买卖婚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带有契约性质的婚姻形式,正如上述引用所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那么什么是聘娶呢,其实就是明媒正娶,而“聘”的概念,我们也并不陌生,因为现在的婚姻制度依然在沿用,也就是结婚前的下聘礼,但是古人讲究的礼却远远要比现在多,一般是要经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到了春秋时期,上流贵族社会则普遍采取了这种聘娶婚姻的制度,一般通过明媒正娶的是为正妻,而六礼不全或者非聘而婚的则为贱妾。
但宗法制度下,聘娶制度要严格执行“名当户对”,比如天子能娶的是诸侯之女,诸侯可娶天子之女,或者诸侯之间互通婚姻,在下级的卿大夫和士亦讲究的对等婚姻,虽然有时聘娶不是绝对对等,但有一点不能逾越,那就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鸿沟”。
这种宗法制下的聘娶制度,其实也是保障“立子立嫡”的一种必要的手段,妾是无法享受明媒正娶的待遇,这也保证了正妻在家族中的地位,可以说二者是相互影响和促进的。
宗法制是古代婚姻的基础,一妻多妾制度是如何保证“立子立嫡”的,其实归根到底,就是以制度化的形式确保“正妻”地位、赋予“正妻”权力,只要保证了“嫡”的身份,那么“嫡长子”的继承权自然得到了确立。
由于正妻在家庭中的女性中有着至高无上的特权,这也赋予了正妻是可以干涉家族政务的,甚至可以决定谁可以与丈夫居住,晋国叔向的母亲就因为嫉妒叔虎母亲的美貌而不允许她与丈夫一起居住。
不过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男权主义进一步加强,这种干涉政务的行为则逐渐被定义为“不礼”,帝王之家表现更甚,后宫嫔妃是不能参与国家政事的,但封建王朝2000余年,后宫之人参政又屡见不鲜,这或许就是时代赋予古代婚姻的局限性。
此外古代的婚姻制度和国家治理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也就决定了婚姻往往带有“政治”色彩,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婚姻外交,春秋时期的“秦晋之好”,就是最好的证明。
其实如果细细想来,古代的婚姻制度对现代的婚姻制度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比如说聘娶,现在婚姻亦离不开这两个字,虽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但其表现形式却极其相似。
再比如说门当户对,不少人对这四个字是嗤之以鼻的,觉得婚姻只要有爱情就够了,这似乎也没错,但婚姻不单是爱情,更是生活。
对此,您怎么看?
参考资料:《吕氏春秋》、《春秋公羊传》、《独断》、《礼记》、《宗法制度的兴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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