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9:35:09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原告章文与被告郑爽网络相识,并于2007年6月1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郑爽离婚。
法院判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章文与被告郑爽离婚。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章文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其诉请与身份关系相关,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章文的诉请为离婚,故本案审理应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为化名。
作者: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