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婚姻法律师(榆林律师咨询)

时间:2023-04-11 20:41:33来源:法律常识

榆林婚姻法律师(榆林律师咨询)

1月20日,陕西榆林定边县法院就该院判决书“早产门”事件作出回应,称系笔误所致,原本该再审判决书落款日期应为12月29日,办案人员误写为11月29日,导致判决书上的落款时间早于庭审结束时间。

不过,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阅该再审判决书发现,与判决书上的笔误相比,这起案件本身更值得关注。

该案原审被告侯春梅自称与徐志军系同居关系,徐因车祸去世后,原告李凤海以侯、徐系夫妻关系为由,持徐志军生前所立231万元借据,将侯春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侯、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侯春梅偿还原告李凤海231万元。

此后,榆林市检察院以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查到徐、侯二人结婚登记信息。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该笔债务系徐志军个人债务,与侯春梅无关。

但定边法院再审认为,虽未能查到其与侯春梅登记结婚的相关信息,但根据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推定徐与侯进行过结婚登记。因此,该231万元应视为徐、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侯春梅对再审判决不服,已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而侯春梅认为,最高法新近发布的司法解释,也给她的上诉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他(李凤海)既没有证据证明我对这笔债务有举债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了我的日常生活,因此这笔债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同居男友”生前百万欠债该谁还

1月20日,陕西吴起女子侯春梅向澎湃新闻反映称,她和一名叫徐志军的男子曾是同居关系,2015年10月徐志军因车祸去世后,有人将她起诉至定边法院,以她和徐志军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她偿还徐志军生前欠下的231万元。

据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定边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了李凤海诉侯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以缺席审理终结。

定边法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质证查明,被告侯春梅与徐志军系夫妻关系,李凤海曾在半年内分两次以现金交付方式借给徐志军231万元。2015年5月15日,徐志军在定边一酒店向李凤海出具231万元借据一张,约定每天还款7.7万元,40天内还清。侯春梅知悉其丈夫徐志军向李凤海借款的事实。徐志军于2015年10月2日死亡。

定边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丈夫徐志军生前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清偿。该借款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生前所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被告侯春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凤海231万元。

侯春梅告诉澎湃新闻,一审判决后,她因故错过上诉期限,致使一审判决生效,她与徐志军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法院执行。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定边法院已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侯春梅和徐志军名下的一处房产折抵给李凤海,偿还53.8万余元。

之后,侯春梅向定边法院申请再审,理由系她和徐志军并非夫妻关系,对徐志军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7月20日,该再审申请被定边法院裁定驳回。

定边法院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侯春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徐志军不是夫妻,且本案在审理中定边法院一审期间与侯春梅谈话时,侯亦认可与徐志军的夫妻关系。

另外,定边法院依法在吴起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显示,侯春梅户口变动类别为夫妻投靠,证明其与徐志军是夫妻关系,故驳回侯春梅的再审申请。

无婚姻登记信息,法院推定成立夫妻关系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侯春梅不服,并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2月23日,榆林市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榆林市检察院认为,依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只要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对待。由此证明,“结婚登记”系我国“夫妻关系”成立的唯一合法要件。

一审法院并未依职权向侯春梅与徐志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调查核实,仅依据2015年12月29日侯春梅谈话笔录中承认“徐志军是其丈夫”,就此认定侯、徐系“夫妻关系”,缺乏证据证明。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经过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调取到侯春梅与徐志军的结婚登记记录,“既然无证据证明侯、徐二人是夫妻关系,则不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法律事实,亦无法产生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侯春梅并非借款人,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侯春梅对该笔债务有举债的合意,及该笔债务用于徐、侯二人的共同生活。该笔债务依法属于徐志军个人债务,与侯春梅没有关系。

榆林市检察院抗诉后,2017年2月23日,榆林中院裁定指令定边法院再审该案。

定边法院此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7年12月29日经该院审委会研讨后作出民事判决书。

定边法院再审查明,徐志军生前于2004年9月18日与前妻刘某某离婚,侯春梅于2003年9月11日与前夫闫某某离婚。2008年11月12日因夫妻投靠,侯春梅将户口迁至徐志军户口名下,现徐志军户下登记有妻子侯春梅,次子徐某某,双方在定边县定边镇有共同住房一处。

徐志军因车祸于2015年10月2日死亡后,侯春梅曾以妻子名义在甘肃庆阳西峰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亦支持了侯春梅的诉请。但是,在吴起县民政局未查到徐志军、侯春梅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对于车祸相关诉讼,侯春梅反驳称,该交通事故案一审并未生效,而二审生效判决中并没有支持她的诉请,将她排除在合法继承人之外,西峰法院诉讼文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定边法院再审后认为,徐志军生前欠有李凤海人民币23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徐志军已故,虽未能查到其与侯春梅登记结婚的相关信息,但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根据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的相关规定,结婚迁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结婚证,据此推定侯春梅与徐志军进行过结婚登记。

最终,定边法院再审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侯春梅应承担这231万元债务的偿还责任。

针对再审判决,侯春梅与其代理律师已于1月20日向榆林中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状中,侯春梅再次提出,按照《婚姻法》之规定,婚姻主管部门仅为民政部门,夫妻关系成立的唯一合法凭据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其他任何记载均无确认效力。再审法院将户籍信息变动类别作为认定夫妻关系的凭据,没有法律依据,更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在上诉状中,侯春梅还对该笔债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该《解释》不仅强调了“共债共签”原则,还对举证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上述新规成为侯春梅上诉的法律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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