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婚姻法律师(天津婚姻纠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11 22:51:19来源:法律常识

津南婚姻法律师(天津婚姻纠纷律师事务所)

转自:法务之家 作者:李玉林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引言

很多人曾感慨:结婚前与结婚后不一样,不一样,不一样。有啥不一样?结婚前:如果爱你是一种错,我宁愿错这一生。结婚后:你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曾经的伤是我永远也无法忘怀的痛。但是,伤害了对方,真能一笑而过吗?凡事皆有度,莫把度越过。越过者,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当然,在法定情形下,施害方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文以问答形式仅就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予以归纳和整理,以供大家参考、讨论。

特别说明:我们不创造法律,我们只是法律的搬运工!

▌第一部分 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问题1: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能否提出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通过不同方式(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是不同的。具体参见问题27—29、32。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使,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过错而导致离婚为前提。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问题2: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律师解答:应视情形而定。北京高院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当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即便不提出离婚,也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除此之外,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第46条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6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

问题3: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参见问题19。

律师解答:现阶段实务中,损害赔偿情形为“4 1”,即4种法定情形,1种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4种法定情形与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在形式上看,二者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从性质上看,完全不同。本文只是为便于叙述和归纳,而将二者并列说明。

其中,4种法定情形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5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38条、《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处理》,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问题4:什么是重婚?

律师解答: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问题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律师解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注意:1)必须是发生在婚外异性之间。若婚外同性同居的,不属于此情形。2)必须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属于重婚的情形,涉嫌构成重婚罪。3)必须是持续、稳定地同居。偶发性的同居不属于此类型。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

问题6:什么是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较两者可知,后者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解释中“其他手段”的具体情形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即,反家庭暴力法已适用实践需要,扩大家庭暴力的边界,将非直接身体伤害的谩骂、恐吓等纳入进来,对家庭成员的保护更为周全。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

问题7:实务中,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解答:目前实务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搡、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揪头发、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比如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2、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4、经济控制: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法律依据: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