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法律原则(婚姻法的法律规范)

时间:2023-04-11 23:25:03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法法律原则(婚姻法的法律规范)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宪法还要早4年。

这部只有8章27条的新中国首部法律,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停妻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1950年婚姻法不仅体现出党对妇女儿童的特殊关爱,也是党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揭开了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扛起了“破旧立新”的新中国法律拓荒者的重任。

一部历经41次修改的法律草案

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视可以追溯到革命年代。从延安到西柏坡,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婚姻家庭立法。早在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都成为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后历经修改,于1934年正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实际上,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从1948年就已经开始了。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9月20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探讨了如何建立一套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会议期间的一个傍晚,时任中央妇委会副书记(代理书记)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在住处,刘少奇对大家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会,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他还嘱咐大家,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1948年10月5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专门在报告的最后部分讲到婚姻法问题:“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会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党史资料显示,1950年婚姻法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历经41次修改,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据中央妇委会委员、曾参与起草1950年婚姻法的罗琼生前回忆:“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一次自上而下彻底的大解放

经过多次专题调研和反复修改,草案于1950年1月呈送党中央,之后还被分送给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翻开了第一页。

1950年婚姻法共8章27条。该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此外,1950年婚姻法还让妇女有了姓名权,并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很多人都会发出一个疑问,为什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会是婚姻法?

“这就必须要提及当时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土地革命已开始,而这场变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解放生产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妇女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另一半力量,而要想把妇女从家庭当中解放出来,首先就要推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解除包办买卖婚姻的束缚,对建设新国家尤其重要,这是制定1950年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动因。通过颁布婚姻法,国家用立法的方式把妇女从家庭当中解放出来,实现了自上而下的彻底的大解放。

随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妇女地位有了飞跃式的提高,很多妇女走上了工作岗位,有了劳动的权利,实现了经济独立,从而获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这对妇女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变革。

一场声势浩大的普法教育

解放初期,评剧《刘巧儿》风靡全国。该剧讲述了农村姑娘刘巧儿爱上了劳动模范赵振华,在妇女主任和马专员的帮助下,打破父母包办婚姻,奋起抗争,终于获得自主自由、美满幸福婚姻的故事。剧中有这样一段家喻户晓、广为传唱的唱段:“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

“自己找婆家”的这种婚姻自由,在今天看起来再正常不过,但在当时可以说是石破天惊。

1950年婚姻法打破了存在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但真正实现婚姻自由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在1950年婚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即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就专门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但这部法律在颁布实施后仍然遭受了巨大的阻力,甚至出现了种种问题。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指出,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

伴随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抗美援朝战争即将结束,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被提上了日程。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明确1953年3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展开一场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

就这样,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城乡轰轰烈烈地展开。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地区都开展了婚姻法的宣传贯彻运动,受到教育的成年人口达1.4亿人,占全国成年人口的42.2%。通过运动月的宣传,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男女,对于婚姻法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正确的了解,结婚登记也逐渐被群众所接受。

值得一提的是,运动月后我国还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有数据显示,1953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对此,有专家指出:“20世纪50年代初形成的第一次离婚高潮,标志着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崩溃,是我国妇女解放的重要步骤之一,符合当时历史要解放生产力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

“回顾历史,可以说,1950年婚姻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夏吟兰称,这部法律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标志性的,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新时代已经来临。(记者 朱宁宁)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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