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9 14:00:04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最高法院法律条文,彼此对中的房子使用价值及所属难以达成共识时,法院按下列情况各自解决:
(一)彼此均认为房屋产权而且允许竟价获得的,理应准予;
(二)一方认为房屋产权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按价格行情对房子做出评定,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理应给与另一方相对应的赔偿;
(三)彼此均不认为房屋产权的,依据本人的申请办理竞拍房子,就所得的工程款开展切分。
第二十一条 离异时彼此对暂未获得使用权或是并未获得彻底使用权的房子有异议且商议不了的,法院不适合宣判房屋产权的所属,理应依据具体情况宣判由被告方应用。
被告方就前述規定的房子获得彻底使用权后,有争论的,可以再行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