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4:56:05来源:法律常识
一边是法院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一边是涉案企业深陷讼累发展受阻。继续诉下去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对于这类案件,民事检察的柔性监督手段实现了最佳效果——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检察官巧用和解方式化解了一起历时5年的土地争议纠纷。图为检察官与当事人交流。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就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主动协助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图为调解现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通过检察和解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图为检察官向申诉人刘某送达终结审查决定书。
一纸和解协议
为两起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多亏了检察官这几个月的耐心工作,让我们公司从两起诉讼中解脱出来,现在终于可以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了……”近日,四川某机械公司(下称机械公司)负责人来到四川省资中县检察院,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机械公司是一个自然人独资的小型民营企业,安置了几十名残疾人。近几年,企业负责人既要维持生产经营,又要应对两起诉讼,早已力不从心。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更是雪上加霜。
原来,因运营需要,机械公司有3台变压器,在使用期间多次向电力公司申请停用和启用。2017年8月7日,机械公司再次申请暂停使用800KVA变压器。2018年7月,电力公司在检查中发现,机械公司用替换变压器方式私自增容。双方因增容的起始时间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1月23日,电力公司以机械公司欠缴电费为由停止供电。
2019年2月18日,机械公司以电力公司强行停电、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向资中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立即恢复供电,并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20余万元。资中县法院审理认为,电力公司仅依据机械公司用电时的电流情况进行推断,并没有证据证明机械公司私自增容的具体时间,而机械公司有购买变压器的合同、发票、出厂铭牌等证据,证实其在2018年1月14日才增大变压器容量,故认定机械公司私自增容的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并以电力公司停电构成违约为由,支持了机械公司要求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电力公司提出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电力公司不服,向资中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其间,机械公司就电力公司因停电造成的损失提起了另案诉讼,资中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机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内江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资中县检察院受理电力公司的监督申请后,开展了阅卷审查、约谈当事人、走访相关主管部门等一系列工作。经查,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存在于对机械公司私自增容时间的认定上。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特别是机械公司负责人认为,电力公司作为垄断企业在处理矛盾过程中简单粗暴,于是心生怨气,坚持诉讼。
鉴于双方互不退让,资中县检察院决定组织召开听证会:一方面让参加听证的各方充分发表意见,促进全面了解案情;另一方面,利用听证会加强沟通和释法说理,用公开透明的方式把事实摆清楚,把道理讲通透,真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2020年4月,该案听证会在资中县检察院进行。听证会上,检察官对案件基本情况作了介绍和说明,从法、理、情多角度答疑解惑,使双方打消疑虑、消除对立情绪。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据展示、听证提问、充分论辩等,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预判。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电力公司自愿放弃追究机械公司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1月14日因私自增容产生的所有费用。机械公司也愿意撤回另案的起诉,并对电力公司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27日因停电造成的所有损失不再追究。
2020年5月,电力公司向资中县检察院递交了撤回检察监督申请书。至此,一纸和解协议为两家企业的两起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检察调处解纠纷
小微企业活过来了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的帮助,我们的企业真的无法经营下去了……”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完和解协议书后,特意向该案承办检察官表达谢意。而另一边,法院也解除了对这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冻结、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至此,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监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销售侵权产品
无力支付赔偿款
宁波某工贸公司是驱蚊产品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取得了多项专利技术,其中包括一项名为“灭蚊灯泡”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公司还向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申请或已经申请该专利的国际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2017年,该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未经其授权销售侵权产品后,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第2项和第4项至第8项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工贸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科技公司从事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另外根据阿里巴巴网站信息显示,科技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赔偿工贸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科技公司因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欠缺诉讼能力,未出席一审庭审,收到判决后也未及时上诉,直到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2019年,科技公司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无正当理由未上诉损害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同年12月,科技公司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证据链不完整
抗诉监督难
“我们就是一家小微企业,真的没有生产能力。”科技公司多次向承办检察官表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形。
经过对科技公司提供的网页、微信聊天记录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该公司经营模式应为进货后转手出售,工贸公司也没有提供科技公司具有生产能力的明确证据。同时利用大数据进行类案检索后,承办检察官查询到工贸公司曾对向科技公司供货的企业提起过侵权诉讼。
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科技公司所称只是进货后出售,而不是生产者的说法有一定可信度。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因原供货企业已不生产,原有图片无法与工贸公司的实物全方位比对,科技公司又无法提供原进货的发票等证据,因此不能形成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链。
转变监督理念
检察调处化解矛盾
案件审查至此,应如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找到问题的“最优解”呢?检察官心里很清楚,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容易,但企业权益谁来维护?难道不应该站在保护市场主体、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彻底解决问题吗?通过检察调处来化解矛盾是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
经进一步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受疫情影响,科技公司的实体店和网店均存在经营困难;因对判决作出的15万元赔偿款无力支付,该公司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本无法对外开展业务,公司运营已经到了无力为继的程度。
“我们现在已经了解到销售侵权产品的危害性和自己的错误,也明白了国家为什么要大力保护和支持产权,我们愿意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科技公司认识到不积极应诉的法律风险,也表示愿意作出努力进行赔偿。
与此同时,检察官多次向工贸公司听取意见、展示证据、转达陈述,工贸公司也产生了对民营企业经营之难的共情。最终,双方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自愿达成和解,由科技公司向工贸公司支付3万元。考虑到科技公司作为小微企业诉讼能力较弱,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法院执行庭,为其争取执行费、处罚款的减免。科技公司通过微法院交付执行款后,执行终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司法有温度,和解有标准。”宁波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贤宏强调,检察调处是民事检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运用柔性监督手段帮助小微企业应对生存困难,以事实为基础做双方当事人的“贴心人”,提升民营企业的获得感。
达成和解
持续多年借贷纠纷终化解
“看到当事人发来的和解协议和撤回监督申请,我长舒了一口气。相比于乙公司拿到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我更为甲公司感到欣慰,他们摆脱了讼累,解开了心结,更加坚定了迎难而上的决心。”回顾2020年让自己印象深刻的办案经历时,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刘燕如是说。
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检察官是如何发挥监督职能、最终通过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
借款纠纷让两家民企深陷诉讼
2013年至2014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共计借款700万元,约定月息2%。借款到期时,甲公司因资金问题,难以正常支付。
2014年12月,甲、乙公司签订欠款顶账协议,约定以丙公司开发的位于邻县的一套商铺抵顶欠账款650万元,并约定顶账房产如因开发商项目手续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烂尾楼时协议作废,开发商交房则视为归还650万元。另一套用于顶账50万元的房产已交付。
后来,因丙公司一直未交付商铺,乙公司于2017年1月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欠款顶账协议,甲公司支付欠款本息。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以涉案商铺一直未向乙公司交付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判令解除协议、甲公司返还本金,并按之前借款协议支付利息。甲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尽最大可能查清事实
2019年底,山东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承办该案。经阅卷审查并与当事人交流,承办检察官发现,弄清顶账商铺情况是办理此案关键。为此,检察官制作了详细的调查、询问提纲,委托商铺所在地检察院专程到丙公司调查核实。经询问丙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实地查看涉案商铺,了解到涉案商铺至今仍不具备交付条件,但整体项目多数已交付,并非烂尾楼。检察官同时委托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知悉在执行到位一小部分款项后,法院另查封了甲公司的一笔债权。
经综合分析,承办检察官梳理出了该案清晰线条:甲公司负债累累几近破产时,乙公司同意以商铺顶账。后甲公司逐渐摆脱逆境,经营状况持续好转,让乙公司看到了拿回现金的希望,再加上涉案商铺一直未能交付,且近年来当地商铺价格有所下降、不易出手,致使乙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欠款顶账协议。
随后,检察官将该案提交“外脑”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研究,大家的倾向性意见是:终审判决尊重了合同中关于“开发商交房后视为归还650万元”的约定,并无明显不当。
提请抗诉这条路基本堵上,但是本案存在法理和情理失衡的问题,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甲公司需要支付本息近1500万元且数额还在不断增加,且甲公司早在2014年就将关联公司的债权与丙公司抵账,乙公司一时很难拿回借款。两家企业都是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因多年诉讼加之疫情,两家企业生产经营均受到很大影响,再这样拖下去,企业受到的影响会更大。
促成和解应是最好选择
经过对案件进行和解可能性评估,检察官达成共识:促成和解应该是最好选择,而该案突破口就是双方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数额上达成平衡。果然,经询问双方和解意愿,甲公司愿意和解。但乙公司的和解意愿不大,公司负责人更是经常拒接电话。
“必须以提升双方和解意愿为出发点,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特点,因人施策,因势利导。”对于甲公司,检察官通过逐字逐句讲解协议的漏洞、阐明“快刀斩乱麻”解决问题对于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等,促其客观理性看待再审判决,树立合理的诉讼预期;对于乙公司,检察官则与其负责人和代理律师“煲电话粥”,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引导其换位思考。多次沟通、几经周折,双方当事人均理解和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真诚态度和良苦用心,均表达了和解意向,但双方意愿仍然相差100多万元……
多年纠纷一次性解决
为进一步推动和解,检察官趁热打铁,前往两企业所在地,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人员座谈,赢得他们的认同和支持。而后,分别与两企业负责人面对面交流,坦诚相见,释法说理,双方非常感动,当场就和解事宜达成共识。接着,检察官与执行法院再次对接,深入了解案件执行及查封债权情况。在此基础上,又与乙公司代理律师沟通……
2020年7月30日,在承办检察官苦口婆心的多轮协调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执行法院签订和解协议,甲公司支付本息共计1030万元,较同期应付本息减少500万元。案件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执行法院也终结了本案执行。
就这样,多年的矛盾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两公司均得以正常生产经营。收到当事人发来的和解协议和撤回监督申请消息的那一刻,检察官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检察日报 作者:曹颖频 张艳 蔡俊杰 王璇 蒋杰 郭树合 图片:肖俊林 郝鹏飞 梁新华 田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