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巫山县县里的涂某驹于1998年追刚结识了打工赚钱女神某,并于当初结婚登记。2000年,因为移民搬迁,涂与妈妈彭德某、亲妹妹涂某云一同注资在县里修建了一幢占地总面积为60平米的9层房子。房屋建成后,将当中的2楼和6楼房子卖给了别人。2002年7月26日,三人就修建房子开展了分派:涂某驹分到第8层、第5层房子2套和9楼房子一间、第4层店面一间,亲妹妹涂某云分到第7层、第3层房子2套和9楼房子一间、第3层店面一间,妈妈彭德某分到1楼门市一间(彭德某过世后该房子归涂某驹全部)。房子分派后涂母定居涂某驹分到的房屋内。
2003年9月,涂某驹在重庆西南医院开展查验,经问诊为肝硬化腹水初期。2004年6月9日,张某在与涂某驹争执后,王便以“不签离婚协议书,之后就不会照料你”相威胁明确提出与涂某驹假离婚买房,涂迫不得已违背良心地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将夫妇分到的全部房子及妈妈分到的1楼门市一间所有给了王,并于同月17日备案离异。
审判中,上诉人涂某驹称彼此离婚之后仍在一起一同日常生活,对外开放也以夫妇相当。2006年初,被告方见条件成熟,将上诉人赶出家门口,占据了所有房子,造成其有间难归。被告方张某则辩称因上诉人婚姻出轨被她发觉,将绝大多数房地产分到了她,是表现对她情感损害的一种赔偿。
人民法院觉得,原、被告方在处罚一共有资产时,因该财产牵涉到第三人彭德菊理应拥有的市场份额,且第三人也未对其支配权开展舍弃,依据《合同法》要求,恶意串通、危害我国、团体或是第三人权益的情况,无效合同;因为上诉人身患情况严重病症,被告方运用上诉人得病这一客观事实而与其说签署离婚协议书,是一种“趁人之危”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一方以诈骗、威逼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反真实性想法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是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