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2-04-18 13:00:05来源:法律常识


1978年5月28日,朱某和张某完婚,结婚后生一女。因为夫妇二人做买卖亏本,后又被他人骗去80余万元,窘迫的日常生活促使两个人常常争执,加上夫妇二人婚姻生活基本较弱,互相大吵大闹变成夫妻性生活的具体内容。1999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变。朱某为了更好地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做到能和其它女性婚后再离异的目地,自身写了一张有关“因为自己出国留学,与朱某两地分居已达四年,早已沒有夫妻关系,我答应朱某在阜阳市先找女友,后半年提前准备回家申请办理离婚”的便笺,让张某对比此小纸条再次抄录一份交到朱某,便于其到婚姻介绍所另谈对象。张某为了更好地能和朱某和好如初,不同意抄录以上內容,但却遭受朱某暴打,张某在拯救遥遥无期的情形下,对比以上內容抄录一份便笺交到朱某。在这之前,朱某早已根据婚姻介绍所寻找一个姓张的富有女性,朱某为了更好地骗领刘的信赖,将张某抄录的便笺给刘看,以验证其与张某中间的夫妻感情有名无实。
    2000年4月,朱某为了更好地急切和李某完婚,和张某协议离婚,并允许将家中全部资产包含房子、车辆及家俱所有分到张某,并自行担负夫妻共同债务80万余元中的30万元。张某见朱某去意已决,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朱某离婚之后,规定和李某完婚,但刘见朱某离异时沒有分到房子,便不同意和他完婚。这时朱某为了更好地做到要回房子的目地,于2000 年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觉得离婚协议书是在被张某蒙骗的情形下签署的,要求人民法院确定离婚协议书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內容失效。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针对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开展假离婚登记而造成的纠纷案件,法院不予以审理,应由被告方向原结婚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处理,故驳回申诉上诉人吴某的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朱某不服气,向浙江高级法院提到起诉。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朱某与张某备案离婚之后,因对离婚协议书中资产承诺有质疑,与张某产生纠纷案件,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其要求确定彼此离婚协议书中资产一部分承诺失效,并对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质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批复》之要求,对上诉人吴某的提起诉讼原则上审理。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命令阜阳中院再次审判。
    2005年月日,阜阳中院再行构成仲裁庭对此案开展了审判,审理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着《离婚协议》是不是合理开展审判。
    朱某觉得:自身是受张某蒙骗而离异,在离婚协议书中,朱某沒有分到资产,且要担负20万负债,故觉得彼此签署的《离婚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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