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证书

时间:2022-05-07 14:00:00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

    上诉人张爱香(笔名)诉称:张爱香与刘志国(化名)于1995年8月17日在郸城县宜路镇完婚,结婚后生孕一男孩儿已10岁。2004年3月26日,彼此商议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开展了公正,承诺:彼此因三观不合婚姻破裂自行离异,女性张爱香监测并养育孩子,男性刘志国允许把目前住宅(公有住房)归女性定居,别的资产所有做为赡养费交女性存放应用。此后,刘志国即搬出上诉人住所。2005年8月,刘志国强制将孩子取回,并对上诉人开展责骂,无理取闹女性付款赡养费给刘志国。女性无可奈何,特要求法庭依据彼此的离婚协议书宣判:变动彼此协议书的抚养权,由被告方刘志国监测并养育孩子。

 剖析

    人民法院觉得,夫妻关系的确定与消除,应选用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示公告其规定的方式要素是,完婚要办有结婚证书,离异应办有离婚证书。此案被告方自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尽管通过了公正,但这只有做为彼此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办理离婚证时应用。彼此沒有按合同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办理离婚证书,不可以觉得彼此早已离异,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彼此均应执行规定的监测和养育孩子的责任,不会有抚养权的变动问题。经大法官释明后,上诉人全自动撤销了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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