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9 13:00:04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
上诉人(江某,男)诉称:原、被告方(李某)原系夫妻感情,1997年育有一子。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大部分任何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备案或把握在被告方户下。2004年8月13日,彼此在上海虹口区民政局备案离异,并达到“自行离婚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双方因感情不和自行离异,离婚财产分割已结束,彼此对于此事情况属实,婚生子归李某养育。上诉人觉得,尽管签署以上离婚协议书,但具体夫妇并没有就夫妻共同财产开展切分,离婚协议书是上诉人期待前些消除夫妻关系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规定下写下的,具体彼此资产并没有切分,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规切分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方辩称:彼此资产在离异时已切分结束,离异时彼此曾口头上承诺分别户下的资产归分别全部,因而,不同意原告知请。
审判結果:
上海某人民法院经审核后,于2005年7月作出有效宣判,判决退回上诉人诉请。
分析
此案中,“离婚财产分割已结束,彼此对于此事情况属实”怎样看待是此案的热议聚焦点。上诉人觉得,离婚协议书并没有就夫妻共有财产怎样切分、什么资产开展切分做出承诺,归属于承诺未知,且具体彼此在离异时并没有就资产开展切分,因而,认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方则觉得,假如彼此沒有切分资产,不太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彼此离婚财产分割已结束”字眼。
人民法院的思想观点是,被告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就离异及离婚之后的离婚财产分割承诺合理合法合理。由于彼此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已切分结束”,现上诉人规定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开展切分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因而驳回申诉了原告方的诉请。
刑事辩护律师提示: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前,最好是彼此能自主拟订一份合同书,就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实际承诺。随后备案时再将该份协议书在民政部门报备,不可以图省一会儿仅注明“离婚财产分割已结束”,那般会为今后留有非常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