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时间:2022-05-10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之后,户口迁出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题。例如,离了婚,女性的户籍仍在男性为房子产权的房屋里。而依据离婚协议书的承诺,女性应当在申请办理结束离婚协议书办理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移,而女性拒不迁移,给男性导致一定的损害或不便的状况如何处理。依据目前的户籍管理规定及其人民法院的审理实践活动,人民法院一般不容易审理以户籍强迁为诉请的侵权行为案子,反而是以属地管理机关单位为公安部门为由让被告方找公安管理单位处理。而公安部门的回应通常是该类要求不符强迁的法律法规,因而通常也是无法申请办理。
  
  该类纠纷案件在离婚案件中的占比尽管并不大,但常常也是有此类情况的产生,由于欠缺合理的相应要求,造成被告方投诉没结果。那麼,如何预防该类纠纷案件的产生呢?大家觉得,方法或是有的,便是在离婚协议书中明晰承诺有责任迁移方不执行迁移责任的惩罚措施。户籍拒不迁移导致双方较大的问题便是心理状态的烦扰和买卖房屋的不方便。何不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
  
  若女性在离婚申请办理结束的三个月内不可以自主将户口迁移,每贷款逾期一日应向男性付款XX无的不方便赔偿;若男性在出售该房时,由于女性户籍不可以迁移缘故对房子价格造成危害,女性应赔付男性价差一部分。
  
  必须标明的是,贷款逾期的赔偿不可写出合同违约金,由于户口迁移具备人身安全特性,若写出合同违约金人民法院适用很有可能会出现难度系数。而写出不方便赔偿,合理合法,与此同时都不违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适用的可能比较大。
  
  此外,若男性迁移该房子,而在迁移时易女性户籍沒有迁移对房子价格造成危害,实际危害的金额应由交易双方在买房合同中明晰承诺,并书面形式告知女性。
  
  一般情形下,拥有如此的承诺,有责任迁移一方,会紧密配合另一方将户籍在最短期内迁移,不一定要来到上法院那一步。自然,协议书时假如迁移责任一方不愿再加上延迟赔偿条文,另一方就得自身权衡是不是想要担负法律纠纷了。假如上人民法院,法院很有可能会在判决中再加上“女性应在离婚之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移”之类的句子,但宣判起效的运行问题通常也解决不了,自然,假如女生有标准迁移,则实行起來相对性非常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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