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8:45:06来源:法律常识
到法院打官司要交诉讼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对诉讼费的收费标准,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方法》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在网络上可以查到。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外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对超过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至于最后如何负担,要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费由败诉一方负担。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不能确定哪一方完全的胜诉,或者哪一方完全的败诉。因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3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子女的态度,以及引起纠纷的原因、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合理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45条、46条、4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在离婚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是残废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三是确实需要免交诉讼费用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是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活经营难以为继的;二是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是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二是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的时候,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为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立案时应当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败诉,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如果胜诉,可视其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