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 主张不公重新分割财产无依据

时间:2022-05-17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夫妇协议离婚时,双方需要亲自到民政申请办理离婚,与此同时务必向民政办给予彼此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需要对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切分、孩子抚养权、夫妇债务、债权债务等问题达到确立、一致的承诺。彼此一旦申请办理结束离婚,那麼,双方均应当《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对婚后资产开展切分,任何一方被告方都不可以后悔。

  当时为了更好地尽早离异,轻率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开展了切分。当离异之后,一方感觉当时在离婚财产分割层面对此外一方作的妥协很大,对自身显著不合理,想后悔,并规定再次切分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类要求是不是会获得人民法院的适用呢?这类情况在事实中很普遍,因此,本律师对该状况作简略的剖析:

  有关问题现行标准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9条要求:“离异时,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彼此协议书解决;协议书不可时,由法院依据资产的详细情况,照料孩子和女性利益的标准宣判。 ”

  《婚姻法》第47条要求:离异时,一方掩藏、迁移、转卖、损毁夫妻共有财产,或假造负债妄图侵吞另一方资产的,切分婚后财产时,对掩藏、迁移、转卖、损毁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区分。离婚之后,另一方发觉有以上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再一次切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要求:“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国家法律约束。被告方因执行以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产生纠纷案件提出诉讼的,法院理应审理。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要求:“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院理应审理。 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 ”

  法律法规剖析:

  夫妇协议离婚时,双方需要亲自到民政申请办理离婚,与此同时务必向民政办给予彼此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需要对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切分、孩子抚养权、夫妇债务、债权债务等问题达到确立、一致的承诺。彼此一旦申请办理结束离婚,那麼,双方均应当《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对婚后资产开展切分,任何一方被告方都不可以后悔。这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是彼此本人在公平自行的条件下,协商一致的結果。针对任何一方而言,这是对自身财产权的一种随意处罚,对彼此具备国家法律约束。因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明文规定:“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国家法律约束。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被告方出自于急切离异层面的考虑到,很有可能会在离婚财产分割层面向另一方被告方作出一些妥协,乃至是比较大的妥协,这在法律法规上不是被明令禁止的。

  自然,一切问题都没有一定的,在我国《婚姻法》以及法律条文也与此同时要求除外的情况:1、被告方假如选用诈骗、威逼等不就在方式,与另一方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在协议离婚后1年之内可以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变动或撤消。2、离异时一方掩藏、迁移、转卖、损毁夫妻共有财产,离婚之后自发觉起2年之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度切分。假如的确存有以上情况,被告方务必向人民法院给予充足的直接证据,而这方面的证明在司法部门实际中是没办法开展质证的,因而实际中具有较大的难度系数。假如无法给予非常充足的直接证据,便会遭遇输了官司的风险性。

  因而,被告方协议离婚对离婚财产分割一定要慎重看待,一旦签署离婚之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由后悔,在司法部门实际中是难以获得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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