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争议怎么走法律程序,离婚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2-11-22 02:36: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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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的办理程序
  • 离婚诉讼程序方面的20个问题问答(少走弯路,实用)
  • 离婚手续有哪些,如何协议离婚
  • 离婚的办理程序

    一、离婚的方式: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具体分析如下:

    (1)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已经就离婚达成协议,关于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财产分割都达成了协议,没有任何争议,只要双方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

    1、协议离婚办理的地点:去双方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办理时需带上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三份(或者当场写离婚协议书)、小孩的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等材料原件以及民政局要求带的其他材料。

    2、协议离婚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协议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为30日,就是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30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不撤回的,期满后,登记机关向双方发放离婚证书,这个30日就是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不同意离婚,这样给双方一个冷静期,让双方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婚姻是否真的到了尽头,没有挽回的可能或者缓和的可能,这样做对那些头脑发热或者一时冲动离婚的夫妻给了一次机会,避免冲动离婚或者非理性离婚情形的发生,从而保持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达不成协议,矛盾无法调和,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此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1、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常住地(暂住地满一年以上的)法院起诉。

    2、诉讼离婚:需要准备起诉状、证据(包括结婚证、对方暂住地满一年的证据、小孩出生证明、财产证明,主要涉及存款、房产、车辆、公司股权、股票、基金、知识产权等);若对方出轨或者家暴,还需要提供出轨或者家暴的证据。

    3、诉讼离婚程序: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都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起诉);接到判决书之后,起诉的一方在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的,法院会直接判决离婚。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起诉的一方(原告)也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此时法院受理后,开庭经过审理,多数法院都会直接判决离婚;但若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已经分居满一年,起诉的一方(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决离婚,依据的是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

    4、诉讼离婚中涉及到小孩的扶养权、扶养费、探视权、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比较复杂,具体每一个案件都不一样,但起诉时候只要证据确凿,都能证明起诉方的诉请,法官都会依法进行判决。

    以上是关于离婚的办理程序的分析,有的离婚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给予专业的应对方案和诉讼策略。


    离婚诉讼程序方面的20个问题问答(少走弯路,实用)


    1

    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原《婚姻法》第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注: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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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号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离婚手续有哪些,如何协议离婚

      当事人约定离婚的,应当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在中国,离婚登记机关是城市不设区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离婚时,双方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件。 1.户籍证明; 2 .居民身份证公司、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 结婚证。 此外,还应提交离婚证明和备案所需的单幅免冠照片(按地区要求提供),并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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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当事人离婚申请,应当向当事人法律的规定,双方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询问。

      审查

      离婚申请人是否为合法夫妻;

      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是否真的自愿;

      对孩子的问题处理是否恰当;

      财产问题是否得到了妥善处理等。

      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拒绝登记。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止轻生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对感情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调解、做好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人进行登记,发给离婚证书,注销结婚证。 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长期拖延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给予了冷静的考虑。 审查期间,双方就和解达成一致的,应当允许撤回离婚申请。

      工作人员应查明:

      经审查,双方取得离婚证书后,终止夫妻关系。 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登记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一男一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以及子女、财产等问题的处理表示反感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只有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原婚姻登记机关尚未撤销离婚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通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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