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2:42:06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是组成家庭关系的基础,房产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和房产之间有着很微妙的关系。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的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焦点。明确房产的权属问题,才能更好的为自己争取到自己应得的部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婚姻家庭中的房屋财产关系吧。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房屋所有权的界定主要区分房屋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单独属于夫妻某一方的财产。实践中,一般看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来界定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
生活中有几种特殊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有约定的从约定。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通常存在一种隐性共有的情况,即夫妻购房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仅以一方名义申请登记,实际上共有的房屋产权就登记为一方所有。因潜在的共有人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第三人也难以判断其实际共有情况,如果这种状况下的房屋进入市场交易,可能产生纠纷。
因此,如确属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依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夫妻共有,不宜在按照以往实践中形成的固有认识来认定所谓的夫妻共有房屋。
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如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可以依法通过登记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使共有房屋的事实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一致,避免另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从法律上来说,“加名”实质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人。
对婚姻存续期间,实际为夫妻共有的房屋而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财产,双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权属证书去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若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前房产),并已办理房屋登记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夫妻另一方为房屋共有人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目前,夫妻间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此外,《物权法》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例如:以丈夫名义一方登记的共有房屋被丈夫擅自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并不知道该房屋实际的共有情况,而基于信赖登记簿记载事项购买了该房屋,支付了合理价款,并进行了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该房屋产权。事后,妻子一方以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诉讼到法院。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妻子一方的请求,而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