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如何辩护,“夫妻都被抓”的该如何有效辩护?

时间:2022-10-27 05:24:09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 洪树涌、王燕妍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针对“夫妻均被羁押”的有效辩护

成功案例



上月份,法援处在审判阶段,指定笔者承办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这宗案件有18名被告人。该案的当事人朱某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村妇女,文盲,因为疫情的影响,家庭无收入,农闲时,第一次跟随老公出门打工,经人介绍到手工小作坊参与生产假烟,想赚一些钱来补贴家用,在2020年8月3日在公安机关的一次突击行动中,夫妻两人均被抓。

辩护人了解到朱某家中有一个七岁的女儿,无人照料,庭审时提出辩护意见:朱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认罪悔罪,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且夫妻两人均被羁押,家中未成年女儿无人照料,朱某无社会危险性,对朱某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辩护意见,法庭审议后予以采纳,并在宣判当天下午,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朱某在被羁押174天后,终重获自由,走出看守所的朱某笑得象个孩子。

无疑这是一个成功辩护的案例,提出的辩护观点均被采纳,并且立竿见影,宣判当天,当事人走出看守所。


可 行 性


近年来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该种夫妻均被羁押的情况越来越多,中国传统文化中,讲究夫唱妇随,在犯罪在道路上也存着夫带妻共同参与的情况,针对夫妻因共同犯罪双双被羁押,女性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程度较轻,夫妻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且无人照料的,可针对女性当事人的情况,在辩护的三个阶段,向对应的办案机关递交相应的法律意见,即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起取保候审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审判阶段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案因笔者在审判阶段方被指派介入,如果更早阶段介入,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都有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近几年在办案辩护过程中,因“夫妻被羁押,有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情形向办案机关,递交申请或者提起缓刑量刑建议,三个阶段均有辩护成功的案例。


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被羁押,家中有未成年子女人照顾的情况,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予以从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辩护人针对该种情况,向相关办案机关递交相应的变更羁押措施材料,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摸索出的些许成功的经验。办案机关针对该种特殊情况,对女性嫌疑人酌情予以变更强制措施,是出予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的角度,避免未成年子女因无人照料,出现意外的残剧发生。

辩护人在会见女性当事人时,特别要注意询问其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有无人照顾等详细情形,发现嫌疑人家中存在着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其抚养,并且现无人照料的情形,要针对此事实情况向对应的办案机关书面递交相应的意见,或者与经办人员沟通,将嫌疑人家中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

2010年2月9日,最高法发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全文)》的第一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我国刑法的理念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理念,依据该意见的第十四条、十六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认罪、悔罪的态度、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向办案机关递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适用范围


该种辩护策略适用于:

1、夫妻两人均被羁押

2、女性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三年以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

3、认罪、悔罪、初犯、偶犯

4、非暴力型犯罪

5、有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有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也需要对案件全面审核后作出决定,并不必然会变更强制措施。


期许


在辩护过程中,除了案件本身的证据之外,能找到辩点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并因为相应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办案机关给予相应的羁押措施的变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无疑是每位辩护人的追求。

希望更多的当事人因该辩点能重获自由,早日回归家庭,照顾子女,能让每一位未成年人能成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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