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5:39:07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发展到谈婚论嫁时,往往会涉及婚房的讨论,具体包括:在哪儿买、谁出钱、写谁名字、谁来还贷等等。
由于这类讨论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因此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
今天,笔者想分享的就是与这类话题有关的案例,先来捋一捋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线。
丁先生和许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小丁。小丁和女友小马感情稳定,准备结婚。
2009年,许女士和小马共同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0年,小丁和小马登记结婚。
2012年,案涉房屋登记在许女士和小马名下,二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为各50%。
后来,许女士夫妇因这套房屋和小马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小马提供录音,主张房屋50%的份额是许女士夫妇给予其的彩礼。许女士夫妇对此予以否认。
那么,最终这套房屋的产权是如何认定的呢?
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购买于小马和小丁结婚前,后于二人婚后登记于小马和许女士名下。案涉房屋登记时间处于小马和小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马提供给的录音中,许女士的陈述符合日常婚嫁习俗。结合双方特殊身份关系、案涉房屋登记时间以及许女士关于案涉房屋的表述等,认定案涉房屋登记在小马名下的50%份额系许女士对小丁和小马二人的赠与。
也就是说,这套房产虽然登记在小马名下的份额有50%,但实际上小马只享有其中25%的份额。
为什么房屋登记的是50%,最终却认定小马实际享有的份额是登记份额的一半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许女士夫妇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小马名下的房屋份额,是对小马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小马和小丁夫妻二人的赠与?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通常婚前出资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
但是这一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前案的情形。因为前案是一方父母出资,但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形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如果这样操作是有合理原因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参照日常经验法则,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没有合理原因,则会结合出资人与登记人的法律关系及出资情况进一步认定。
前案中的裁判原理特殊如此。从社会生活民情反应的情况来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之目的,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所以,房产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形,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这种情况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对于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并登记于子女配偶名下的法律关系和产权认定,应当结合事实、双方特殊身份关系、房屋登记时间、日常婚嫁习俗等情况综合考量,客观判断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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