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调解是什么,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

时间:2022-10-27 06:09:07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是对婚姻的背弃,法律对其限制的必读条款!

离婚前,民政登记要求的冷静期至少为30 天,法院诉讼要求的冷静调解期可达3个月至12个月甚至更长,这实质是对婚姻的理性尊重和对家庭的保护。


离婚应当冷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设置了离婚登记前冷静期的规定,具体条文内容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设置了前置调解的必经程序:?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婚姻是男女双方生命的共融。结婚的男女双方,是以独一而特殊的方式在客观现实的作用下,基于各自理性、感性和自然本能的驱使而作出创造、承诺、盟约的正式行为,其婚姻的意思表示是把新生命永恒地带到这世界上。他们的爱情是其周围客观世界作为一方和他们男女两方当事人,共计三方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这爱情,也是这世界赖以和谐生存、健康发展的动力来源。显而易见,离婚却是其中最不和谐、最不健康的情形,从某种维度上看,可以认定离婚行为是对双方承诺盟约的践踏,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可以说离婚是一种罪恶。为此,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包括教会法典均对此持排斥态度。为此我国民法典也同样采取了禁止任性离婚的价值取向,特别规定了上述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和离婚诉讼中的前置调解程序。

在此,借用一位哲人的话:其实,离婚是因为那个坚持离婚的人心肠特别硬。遗憾的是,那些坚持离婚的人,完全看不到自己的缺点和过错,只看到自己所受到的所谓“伤害”、“耻辱”与发自其内心自私的“仇恨”。她对曾经山盟海誓、共度许多岁月的配偶的痛没有任何知觉和感觉,反而有一种处之而后快的罪恶心理!除了无限放大其自己的所谓“痛苦”之外,其对孩子、父母、家人的痛苦感受毫不在意!

那个坚持离婚的人特别任性,完全没有看到对方的过错仅仅是因为其心理上的疾病,其从来就没有认真考虑:“为什么我们会走到离婚的地步?”自己只是“受害者”而不是“凶手”吗?!

其实,正如人生充满挑战,需要我们理智应对一样,婚姻也不例外!

其实任何一种人际关系都需要宽恕与谅解,朋友如此、家人如此,夫妻也不例外。当婚姻遇到难题的时候,最好的方法还是冷静下来——要知道罪恶会伏在你的门前,企图夺去你的幸福,就如当年在伊甸园里的那条蛇一样——不要听从它貌似同情你离婚的声音!实际上它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她在把你引向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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