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6:44:06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家事类问题是用户在诉呗平台上进行法律咨询中占比最多的一类问题,本文将最常见的离婚法律问题做了一个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后期也会持续总结并更新相关问题,大家可以关注诉呗法律服务公众号,方便及时接收消息,或者直接点击进入下方的诉呗小程序,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离婚方式
01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双方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这个方式手续简单,速度快。但民法典出台后,现在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2、诉讼离婚:一方去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诉讼离婚主要是一方不想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意见不一的,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调解或者判决离婚。诉讼离婚手续繁杂,流程冗长。
且诉讼离婚有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男方不可以提离婚,但是女方可以。
02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离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当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调解无效的才能进行下一步。
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民法典》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只有调解无效的,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能判决离婚。
03
没有法定判离的理由,是否法院就一定不判离?
不一定,除了上述法定判离的情形外,以其他理由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这种情形下实务中第一次起诉离婚通常不判离,二次起诉判离的概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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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如果第一次起诉不判离,需要二次起诉的,必须间隔6个月才能再次提起诉讼离婚。
05
一方联系不上,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可以。
一方联系不上的,那么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程序,完成通知被告的义务。60天的公告期届满后,即便被告不出庭,那么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破裂,因一方下落不明不适用调解,准予离婚。
06
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后,还用去领离婚证吗?
不用。
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与民政局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能够证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所以不需要再重复办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看法院出具的文书是否生效:
(1)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15日内,如果双方都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才能生效,生效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有任何一方上诉,那么民事判决书就没有生效,就需要等二审的审理结果,在判决书在没有发生效力前,意味着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案件当事人不得另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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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01
诉讼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单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离开户籍所在地,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方在国外定居,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都在国外定居的,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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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
01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归母亲。除非母亲有下列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亲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亲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实践中,对于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子女,在父母双方条件相差不太悬殊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倾向于判给母亲。
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有了相应的辨别和表达能力,法院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02
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法院一般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如夫妻一方生活极度贫困的、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
03
抚养费怎么给?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吗?
对方同意且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04
抚养费后期可以要求增加吗?
可以。
但需要提供现有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当前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相关证据。
05
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可以。
夫妻双方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变化,均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要求。有两种方式可以办理: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财产分割
01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如跟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情况。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劳务报酬等;
2、婚后一方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何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债务承担
01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以下三点: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双方都认可的债务,这里的认可,包括签名、摁手印、事后追认、在法庭上认可作为共同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担保等。
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婚后还房贷、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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