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21:55:09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6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2019年9月22日,原告生下儿子李某,并由原、被告共同抚养。2021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以被告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常发病,不能尽家庭责任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称,其并未欺骗过原告,婚后原告出轨,生活作风不正,表示同意离婚,但原告所生之子并不是其亲生儿子,其不承担抚养责任。原告应赔偿物质、精神损失费共计9万元。
原告在对孩子与被告有无父子关系问题上,表现反复,对被告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原告先是同意鉴定后原告又反悔,表示不同意鉴定。被告怀疑孩子非其所生理由为:邻居得知原告起诉其离婚的消息后,才告知其原告多年与一男子关系暖昧,但碍于双方关系一直未告知其。孩子与该男子非常相像,经其与家人对比该男子与孩子的照片,也认为二人极其相像。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责任的前题是基于被告与孩子的血缘身份关系,而亲子鉴定是本案唯一的也为最直接的证据,原告不同意亲子鉴定,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推定被告与子女关系不成立。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抚育费自理。各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
简评: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包含其他内容,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过性关系的才会引发目前的结果,女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错,男方有权请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