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4:06:11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协议书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离婚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夫妻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签署离婚协议书,这些法律常识你必须知道:
一、离婚协议双方签订时仅成立,未生效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在双方均签字后成立。但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上述相关约定均不生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通说认为,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时所附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只有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即使签署了离婚协议,夫妻双方也都有反悔的权利,一方反悔并且拒绝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在法院的诉讼当中反悔,不愿按照协议上的内容分割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诉讼中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会认定离婚协议不生效,如果双方仍旧同意离婚的,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办理离婚手续后,签署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一旦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即时生效,男女双方此时如果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要求起诉的,法院通常会受理,但受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确实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在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是可以得到变更或撤销的支持的,但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确系自愿,仅仅是因为办理离婚手续后反悔等原因,虽然诉至法院会被受理,但其变更或撤销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离婚协议需要公证吗
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公证。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离婚协议已公证了,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
如果是协议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比如离婚后需要过户的,律师建议有必要办理公证,因为公证后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以直接拿着公证后的离婚协议直接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无需对方配合。如果担心对方在办理了离婚之后,在财产交接时对方不配合或者想反悔,建议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办理离婚公证。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四、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行的一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五、离婚协议没有分割的财产,能否另行起诉分割
很多人在离婚前,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往往忽略对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但是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另行起诉分割离婚协议中没有处理的财产部分。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中不仅需要约定没有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还需要将夫妻已经处理了的财产进行书面记载,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对于办理离婚手续后发现的隐匿财产,属于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法院支持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请求。律师提醒,如果发现了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请一定要尽快固定证据提起诉讼,因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只有2年,从发现没有分割的财产之日计算。
六、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守约方可否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的条款内容,不存在无效或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若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等,构成违约。可请求违约方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实践中也有少部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为离婚所作出的财产分割,不能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主张逾期给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双方进行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乃是履行婚姻解除后的债务行为。对于不履行金钱债务行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是法律允许的。
2、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多项财产分割,一方支付金钱,可能是基于分得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特别是在离婚后出现房产大幅升值的情况下,放弃房产一方用补偿钱款已经不能购买同等房产,如还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将对放弃房产一方不公,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与本文相关的部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马铭遥律师/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