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5:06:07来源:法律常识
一、 夫妻之间的财产区分
1、 个人财产包含以下内容: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 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此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下述财产认定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B.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D.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