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5:29:05来源:法律常识
职工苗丽丽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与前夫自愿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她所有。登记离婚两个月后,前夫以离婚只是为了获得更多拆迁房屋安置而进行的“假离婚”,既然是真的分手,此前不公正财产分割必须进行重新分割。
她想知道:在双方都是正常人的情况下,前夫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苗丽丽前夫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
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70条分别指出:“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你与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了一致,虽然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更多的拆迁房屋安置,但你们对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应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案涉书面离婚协议对你们具有约束力。
(据劳动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