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22:19:10来源:法律常识
儿子与儿媳结婚后,多数家庭的经济大权,就会逐步转移到儿媳的手中。
子女单独过的如此,与父母一块过的也大多如此。
钱财由公婆掌握的,或由儿子掌握的,极少。
因此在赡养父母问题上,儿媳所起的作用更大,乃至全部。
儿子的工资或劳动所得,归儿媳掌握。
有些老人的工资或劳动所得,也归儿媳掌管。
儿媳成了家庭里权力至高无上的人。她似乎决定着家里的一切。丈夫几乎成了她的提钱工具,而一些老人则几乎沦为奴隶。
这些现象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很普遍。
父母打江山,儿子儿媳住大房,父母被迫住进小门房,小厢房。
是儿媳在起主导作用,儿子多为被迫。
父母有病了,儿子不出钱,却让其他子女出钱。
是儿媳的主意,儿子多是随从。
可见儿媳在赡养父母中的决定性作用。
而女婿由于在家庭中,一般不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干预自己妻子赡养岳父母的,则极少。
在赡养案件中,把公婆行李扔出门外,的是儿媳;
拒绝给付赡养费的是儿媳;
不同意给公婆出医疗费的是儿媳。
特别是在一起生活,拿了父母的工资或劳动所得,又不愿意赡养,不愿意出医疗费的,实际都是儿媳所为。
明明是儿媳的事,但被告按法律要求,只能为儿女。这显然不符合实际,不足以在本质上以解决问题。
因此法律未明文规定儿媳和女婿,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辅助,协助配偶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属于立法的明显缺陷和不足,应予修改,使之更符合审判实际。
子女赡养父母,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相应的赡养义务,是中华的传统美德。
也是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是平等的,父母为子女付出了教育,成长,成家的一切,子女就应负责对父母有病治疗,养老送终的责任。
而儿媳和女婿,则责无旁贷,应承担辅助,协助配偶完成赡养老人的义务。
几世同堂,老人都能得到很好的赡养,才是我们追寻的美好目标。
大家追求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寿命得到更好的延长,才具有实际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