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2:33:08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财产纠纷标的物通常被称为嫁妆。这包括双方在订婚期间或订婚前捐赠的财产,以及由第三方(订婚双方的亲友)捐赠的财产。
在中国,第三者提供财产的情况也很常见。社会上所谓的“送礼”、“送礼”、“会面礼”,大多是来自第三方的礼物。在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产往往被行使返还权的当事人计入返还标的金额中。
但是,以下两个方面不应该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一,共同消费。一方收到聘礼后,往往将一部分用于共同消费,如请客订婚、送礼、吃喝玩乐等。
第二,礼物财产。在爱情中,男女双方都表达了自己的感情,通常会给对方一个或多个信物。
支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礼物。从民法上看,赠与是指赠与人财产无偿将其赠与受赠人的行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具有自由和自由的特点。单边主义。这种行为是赠与,与民法上的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往往她们并不是真的愿意主动付出,而是因为当地的风俗习惯,被迫作为附加条件嫁给对方。所以,这不是普通的礼物,而是对方有朝一日可以嫁给他的附加条件。
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将彩礼退还赠予人。如果受赠人拒绝归还嫁妆并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嫁妆,依照习惯,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但由于这种解释,解除婚约后的彩礼与离婚后的彩礼并没有具体的区别,比如如何把握回报的数额,如何确定生活的难处,因此,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
婚姻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对于彩礼的返还应区别对待。我们通常理解的“付出者的艰辛”应该是彩礼返还的条件,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就是不能再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和彩礼付之前相比,这使得付之前和之后的差距相当大,和原来的生活条件相比就变得困难了。万一离婚,嫁妆的归还,要以付出这一生的绝对艰辛为条件。然而,
只要满足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责令对方支付彩礼,但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同时存在。至于返还的金额,人民法院可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返还彩礼时,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经核实的彩礼金额作出判断。但因婚姻彩礼发生纠纷的,只要属于法院确定的彩礼部门,应当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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