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2:34:07来源:法律常识
从无话不谈到相对无言
当婚姻里的两个人
最终被生活琐事打败而分道扬镳
孩子从“爱情的结晶”
变成“婚姻的羁绊”
又该如何自处?
孩子不是“财产”
不能被冷冰冰的“分割”
当婚姻无奈走到尽头
也不要忘了听一听孩子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故对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那么
孩子的意愿
是否能最终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呢?
答案却并不是肯定的
今天要讲的
就是两个情节相似
结局却截然不同的案例
尊重孩子意愿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李静和张鹏(本文案例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11年育有一女小慧。2016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慧跟随母亲李静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待孩子有主观判断能力时,再自己决定跟随哪一方生活。
两人离婚后,张鹏按照双方约定定期支付抚养费,并时常探望小慧。李静于同年再婚,婚后育有一个男孩,张鹏则于2019年再婚,妻子与前夫育有一子,二人再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1年暑假期间,张鹏将小慧接来与自己同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小慧数次表达出想同父亲一起生活的意愿。为此,张鹏将前妻李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小慧的抚养权。而李静则认为小慧长期和自己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慧跟随父亲一同来到法庭,她明确表示,想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为了确定这是小慧的真实想法,法官单独与小慧聊了聊。原来,小慧跟继父的关系并不融洽,她时常觉得继父偏爱弟弟,而弟弟也经常欺负她。相比之下,小慧觉得跟父亲一家生活在一起更舒服,继母对她很好,也不会偏袒弟弟。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及孩子本人意愿后,采纳了小慧的意愿,判决变更小慧由父亲张鹏抚养。
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
法院缘何作出不同判决?
王丽和杨明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小鹏。2012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时年2岁的儿子小鹏跟随母亲王丽生活,父亲杨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鹏年满十八周岁止。
2020年,杨明将王丽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鹏的抚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鹏到庭表示愿意跟随父亲杨明生活,但法院在多番调查和多方考量后,最终还是判决小鹏由母亲王丽抚养,那么法院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作出的判决呢?
原来,离婚后不久杨明在一次探望小鹏时,私自将小鹏带走,且拒不将小鹏送回王丽处。期间王丽也曾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要回孩子,法院判决抚养权归王丽后,杨明还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甚至偷偷将孩子送回了内蒙古老家,玩起了人间蒸发。
几年间,王丽一直没有停下寻找孩子的脚步,多次往返内蒙古打探孩子的下落,终于在2017年找到了孩子就读的学校,并在学校老师的帮助下,母子相见。至此,母子已经分离整整五年。
为了争夺抚养权,杨明再次将王丽诉至法院,开庭时,杨明将小鹏带到了法庭,小鹏表示自己在读二年级之前没有见过母亲,跟母亲还比较陌生,相比之下更愿意与父亲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明通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隐匿孩子的方式人为阻断了孩子与母亲之间的亲子交往,人为割裂母子感情,严重侵害了孩子享受母爱关怀的权利,也剥夺了母亲关心、照顾、陪伴孩子的权利。杨明通过违法行为人为制造了孩子长期随其生活的状态,使得孩子作出愿随其共同生活的意愿,从某种意义上说,杨明的行为限制和剥夺了孩子自主、自由选择的权利,这种情形下的尊重子女意愿并不等于保护子女利益,不应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此外,结合杨明先前的行为,若将抚养权判归杨明,对于杨明今后能否保障王丽探望孩子的权利,法院持怀疑态度,若杨明无法保证王丽的探视权,则可能使母子关系进一步疏离和割裂,母亲和孩子的权益都将再次受到损害。再者,如若杨明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可能会引发更多“骨肉分离”式的家庭悲剧和民事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明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两个案例中,在已满八周岁子女同样作出愿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却做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原因就在于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仅系确定或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对于年满八周岁子女意愿的形成原因和背景、其表达的意愿是否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仍会予以进一步审查。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按照子女的意愿变更了抚养关系,是因为该子女系在与父母均建立起正常的亲子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横向比较作出了更有利于自己健康快乐成长的选择,法院理应予以尊重该选择。而在案例二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按子女的意愿变更抚养关系,是因为该子女的意愿是建立在父亲一方人为制造的母子长期分离的事实基础上,是在无横向比较且母爱缺位的环境下的选择结果,此种情况下的子女意愿并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故法院仍从最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全面分析后作出判决。
现有法律规定将子女长期的生活环境和年满八周岁子女的主观意愿作为判定直接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为此,部分父母通过抢夺、隐瞒子女等方式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在此法官提示,该做法不仅不能成功获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反而会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或母一方的关爱,容易造成人格缺陷,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双方共同的子女,希望离异家庭的父母能够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对子女的情感和关爱,更多从子女的感受和权益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抚养权纠纷,共同维护子女良好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共同保障子女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