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5:28: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是一个男人与两个女人之间的故事,妻子是这个案件中的原告,丈夫是这个案件中的被告。丈夫与前妻离婚后还藕断丝连,妻子要离婚,丈夫不同意且威胁了妻子,妻子把丈夫告上了法庭。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原告怀忒克嫁给了被告霍尔康博医生。婚后一个月,霍尔康博医生就去找另外一个女人。原告提出了异议,被告则告诉原告:那位女士是他的第一个妻子,而且还会娶她。霍尔康博医生最后搬出了原告的公寓,不过也仍然花一些时间陪她。一天,原告去了那“另外的女人”公寓,与被告作了一次谈话,说想与他办理离婚。他说:“如果你把我弄进了法庭,我会杀了你。”霍尔康博医生于是开始骚扰原告,经常半夜给她打电话。原告于那年9月提起了“威胁”的侵权行为诉讼。10月,霍尔康博医生去了她的公寓。她不让他进门,他就撞她的房门,并且还说:“如果你把我弄进了法庭,我会杀了你。”原告修改了她的权利要求,把第二次的威胁加了进去。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定,判定被告赔偿原告3万5千美金,法院减至1万5千美金。
在上诉审,法官引用了两本法学家的著作,具体解释了威胁侵权行为的规则。一本侵权行为法著作写道:如果语言不能够合理的被理解,就不能够成为一种行为。但是,另外一个方面,一个非法和无正当理由的要求伴随了一种武力,使对方感受到一种被殴击的恐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法上的威胁。美国著名的侵权行为法家普洛塞认为,如果被告没有法律上权利,他就不能够强迫原告去寻找安全。上诉法官以为,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显然没有权利给原告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够忽视他对她伤害的威胁。法官说:“被告说他的行为不构成威胁,因为他没有一种明显的行为。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撞击她的门、试图闯进她的公寓、威胁她如果她坚持‘弄她去法庭’就杀了她。就法律而言,我们不得不说这可以充分地被理解为一种伤害或者是一种攻击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由陪审团来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被告是否显然有能力来实施这种威胁的行为。”最后的结论是确认原判。
在早期的英美法中,对人身的伤害有三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殴击、威胁和非法拘禁。后来又有了精神损害和侵犯隐私。威胁的最典型例子是被告拿着手枪对着原告的脑袋,而手枪里没有子弹。这种侵权行为的经典表述是:被告攻击性的行为使原告感到一种即刻被殴击的恐惧。语言本身不足以构成威胁,它需要伴随有一定的行为。因此,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第一次仅仅说“如果你把我弄进了法庭,我会杀了你”,不会成为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当他第二次说这样的话,而且伴有武力的动作,也就是被告撞击原告的门,想进入到她公寓的时候,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威胁的侵权行为。在赔偿数额方面,这个案件赔偿费是较高的。一般而言,此类只有攻击性的行为而无实际损害案件的赔偿费为6美分或者1美元,这称之为名义上的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没有提起精神损害的权利要求。如果原告提出这种附带的要求,而且得到法院的判定后,赔偿的数量就会大大的增加。因为毕竟在本案件中,被告半夜打电话骚扰了原告,侵犯了原告心理的平静权,也使原告遭受到了精神上的损害。如果精神损害成立,那么在一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身体的损害,或者即使没有证据确切证明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法院也可以判处实质性的赔偿。这样,原告得到的赔偿数额则没有具体的限制。而且,如果被告的行为明显带有恶意,那么原告会得到法院判定的加重性赔偿或者惩罚性的赔偿。这时,法院的目的不再仅仅是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害,而是用来惩罚被告恶意的行为。一般而言,英美法系的国家较多地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则否定民事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因为这种法律措施有点用公共权利干涉私人事务的嫌疑。
这个案件留给我们回味的余地还很大。比如说,这个男人有点怪!既然他爱他的前妻,那他为什么当初要与她离婚?既然他还想娶前妻,那他又为何不同意与他现任妻子离婚?他想实现一夫两妻或者一夫一妻一妾的梦想,那他为什么又对妻子那么凶?西方社会经过基督教的洗礼之后,一夫一妻制被认为是文明的象征,是基督教文化的传统。本案的男子既不是个阿拉伯人,又不是一个中国人,这叫我们很难理解。再比如,家庭暴力是个世界性的现象,我们现在也开始重视,并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古代社会,情况并非如此。在老祖宗那里,我们过去讲夫为妻纲。依照唐律,夫殴妻为不睦,十恶之八;妻殴夫为恶逆,为十恶之四。法律处罚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当然,东西方也有相同的地方,比如,夫妻之间殴杀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充分理由,我们古代称为“义绝”,西方则视为解除婚姻的理由。历史比较而言,西方人离婚比我们复杂和艰难,因为按照天主教的教义,夫妻一体不可分离,婚姻关系不允许解除,西方人真正获得离婚的权利,要到18世纪中叶。